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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林先生詢問發生合同糾紛該如何解決

2005年03月30日00:00
華夏經緯網

福州臺商林先生問:我茶葉商行與大陸某茶葉公司訂立一買賣合同,由我商行向茶葉公司購買價值10萬元的烏龍茶。由於當時合同對烏龍榮的品質標準約定不明確,現在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糾紛。請問:我商行與茶葉公司應當如何解決這一糾紛?

答:為了合同的順利履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並作出明確規定,其中包括對合同標的物的品質標準作出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有些當事人並沒有對合同標的物的品質標準作出明確約定。

如果出現上述情況,可以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採用以下幾種辦法處理: 第一,採用補充協議的方法處理。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品質沒有達成一致的,可以通過補充協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補充協議實質上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協議的內容對雙方均有約束力。補充協議達成後,當事人一方如果不按補充協議確定的品質標準執行,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按照合同的其他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品質標準。這一方法應當是在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情況下,品質標準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使用的。這裡的依據合同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的確定,既指合同當事人依據合同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指法院、仲裁機構根據原合同的其他條款或者交易習慣推定當事人意思表示。

第三,如果依據合同條款或者勻易習慣還無法確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則應當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確定合同的品質標準。這一規定是:“品質標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根據上述規定,貴商行與茶葉公司簽訂的合同如果沒有明確約定茶葉的品質標準,可以按照上述辦法,先與茶葉公司進行補充協議;如果雙方能夠達成補充協議,應當按照補充協議履行。如果你們雙方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可以按照你們原來合同的規定或者茶葉行業的交易習慣確定品質標準。如果按照這一方法仍然不能確定品質標準時,就應當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確定品質標準。按照這一規定,茶葉的品質標準一般都能夠確定下來。如果對方不按這一標準履行合同義務,你方可以根據約定請求仲裁機關仲裁;如果沒有約定仲裁,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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