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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臺商林先生問:本人是台灣建築開發商,在大陸開發一大廈。大廈竣工後,某諮詢公司與我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了600平方米的寫字樓。合同規定:買方分三次付清購樓款,前兩次各為35%,最後一次為30%;在最後一次購樓款支付之後,才正式輸該寫字樓產權轉讓手續;在合同簽訂並支付首期購樓款後,買方即可入住。買方在支付首期購樓款入住後,便不再履行支付購樓款的義務。我方多次催討、諮詢公司總是以種種藉口予以拖延。現在已經時過兩年,款子依然不見支付。請問:新的《合同法》生效後,我公司遇到類似情況是否可以依據《合同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根據上述情形,在新《合同法》生效後,作為買方的諮詢公司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至時,長期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購樓款,是一種典型的違約行為。如果對方因不履行而造成了你方的損失,你方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要求其按合同支付價款;同時還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按《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如果“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在本案中,諮詢公司支付首期購樓款後一直未履行到期債務,時間長達兩年之久。如果你方認為沒有必要再繼續履行合同,有權解除與諮詢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收回寫字樓。
再次,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諮詢公司只支付了首期房款,其支付房款的比例僅佔全部價款的三分之一強,未支付房款幾乎達到三分之二。根據這一情況,你公司完全可以直接解除與諮詢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收回寫字樓。在收回寫字樓時,因諮詢公司已經使用寫字樓達兩年有餘,你公司完全可以按照正常的市場價格收取寫字樓的使用費。
按照上述原則,如果你公司需要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全部購樓款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支付約定違約金或者賠償因遲延支付購樓款你公司造成的損失。如果你公司選擇解除合同,你們可以收回寫字樓並要求對方支付寫字樓的使用費,並承擔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遲延支付購樓款給你公司造成的損失。如果諮詢公司對你方的合法請求不予理睬,繼續採用拖延戰術,你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通過正常的司法程式對你方的合法權益給予保護。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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