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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張先生問:我們是在廣東投資的臺商,1998年曾有一名男子直接到工廠訂貨,他拿出北京一家知名企業的名片,告知送貨地點,並且當場支付30%的貨款,餘款貨到付清。公司如期交貨,但對方以負責人不在為由,未當場付錢,等第二天再前往,已人去樓空,向該知名企業查詢,公司負責人則稱該男子並非員工。我們遭冒名者詐騙貨物,應如何處理、預防?
答:根據所講述的情況,我們認為冒名者的行為涉嫌《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
對照上述合同詐騙罪的特徵可見,冒名者雖然並未與貴廠簽訂書面的經濟合同,但由於其假冒知名企業員工,以知名企業的名義向貴廠訂貨,並支付了一部分貸款,事實上已與貴廠形成了表面上看似僉有效的合同關係,因此,冒名者的詐騙行為不是一般的詐騙行為,而是合同詐騙行為,即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他人名義,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了貴廠的貨物。貴廠應以涉嫌合同詐騙罪為名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偵查,再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處冒名者承擔刑事責任和對貴廠的民事賠償責任。
在經濟交往中,不法分子經常通過表面上看似合法的手段,與企業或個人訂立看似有效的經濟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令有些企業或個人上當受騙,蒙受了不同程式的經濟損失。臺商應具備防範意識,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
為穩妥起見,臺商可要求客戶出示所屬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審查該單位是否經過工商年檢,就可以基本了解該單位是否存在;對於個體工商戶或個人,應審查其營業執照或居民身份證等反映其自然狀況的有效證件。也可通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以上情況,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銀行、稅務部門以及與其有經濟往來的單位或個人了解其資信狀況。其次,要求對方經辦人出示所屬單位開出的介紹信,或直接向該單位查詢是否確有其人。如此,簽訂經濟合同時被騙的可能性就小得多了。
如果遇到有人偽造、變造某單位公章,而且此人並非該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虛構事實,私刻一個本不存在的“單位”的“公章”,並以此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的,被騙當事人應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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