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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張先生關於如何解決貿易糾紛的問題

2005年03月30日00:00
華夏經緯網

南京臺商張先生問:我在南京的公司與客戶的貿易糾紛,至貿促會進行調解,請問大陸貿促會調解協約的訂立方式是怎樣的?

答:在大陸,貿促會在經濟糾紛的調解中,對爭議各方當事人主要通過以下三種方式達成書面調解協議: 一是合同中的調解條款。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調解條款為爭講解決條款,與其他合同條款共同組成一個合同或數個合同,是用來闡明當事人在爭議發生時,將爭議提交調解解決的意思表示的條款。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後通過補充合同、協議、備忘錄等形式來修改或添加有關調解意思表示的條款,也視同合同中的調解條款。在合同中訂立調解條款是被當事人經常彩的方式,它主要適用於合同爭議尚未發生,而當事人先設置以調解方式解決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

二是提交調解的協議。是指在爭議發生後,當事人之間由於沒有調解條款,為了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已經存在的爭議而單觸訂立的協議。由於爭議發生後,當事人雙方有利害關係,有的甚至情緒對立,訂立單獨的調解協議是比較困難的。但如果當事人考慮到調解的優勢和特點,為了避免到法院進行訴訟或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當事人事後提交調解協議在現實中也是常見的並被認可。

三是通過函電交換、援引其他調解條款或交換調解申請和調解答辯等方式達成的調解雷鋒議。調解條款和提交調解的協議一般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但隨著現代通訊技術的發展,當事人通過交換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達成協定,也很常見。這裨上相當於通過要約和承諾達成協定,即一方當事人提出調解的動議,對方當事人通過上述通信手段表示接受,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如果當事人為了節省談判磋商的時間,也可在訂立調解協議時簡要地寫上調解意願,其他事項按照某個現成的文件中的調解條款來輸。如果當事人之間在開始調解程式之前,既無調解條款,也無提交調解的協議,而一方在調解申請書中表明調解意願,對方在調解答辯書中對申請人提出的調解意願表示認可,並提出相應的實體答辯,即認為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的提交調解的意思表示,也可達成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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