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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劉先生詢問如何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5年03月30日00:00
華夏經緯網

天津臺商劉先生問:我是在天津投資的臺商,請問我該如何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由於對大陸個人所得稅同時行使居民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管轄權,因此,在納稅義務的界定上,主要是要合理確定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以及所得來源地。 1、居民納稅義務 在大陸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從大陸和大陸以外取得的所得,都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這裡所說的在大陸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大陸習慣性居住的個人;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大陸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此處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在大陸無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大陸以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只就由大陸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6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大陸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非居民納稅人 在大陸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從大陸取得的所得,依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大陸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大陸邊疆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大陸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大陸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3、所得來源地的認定 (1)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大陸,均為來源於大陸的所得: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大陸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大陸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轉讓在大陸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大陸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許可各種特許權在大陸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從大陸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2)在大陸有住所,並有來源於大陸以外所得的個人納稅人,其來源於大陸以外的各項應納稅所得(境外所得),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大陸以外,均為來源於大陸以外的所得: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大陸以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大陸以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轉讓大陸以外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大陸以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許可各種特許權在大陸以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從大陸以外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納稅人的境外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納稅人的境外所得,應按稅法規定確定應稅項目,並分別計算其應納稅額。納稅人兼有來源於境內、境外所得的,應按稅法規定分別減除費用並計算納稅。 如果臺商是在大陸常駐,應當辦理繳納個人所得稅並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其所得應按上述的居民納稅人的有關規定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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