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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臺商魏先生問:我欲赴大陸投資,請問在大陸的臺商投資企業應如何繳納所得稅?
答:大陸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依法繳納所得稅。臺商投資興辦的企業的納稅事宜,參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辦理。
台資企業在大陸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的所得額。
台資企業的企業就其在大陸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台資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台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城區的生產性的台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家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台資企業,屬於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生產性的台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採項目的,由國家另行規定。台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10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徵的企業年得稅稅款。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台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台資企業,依照上述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家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徵15%到分0%的企業所得稅。對鼓勵臺商投資的行業、項目,省級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免征、減徵分方所得稅。
臺商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在大陸投資開辦其他臺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台資企業在大陸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臺商投資企業來源於大陸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准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大陸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台資企業在大陸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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