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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臺商吳先生問:我計劃在大陸投資設立動物養殖場,並想把一些優良品種引進養殖場。但萬一輸入的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不合格時應如何處理?
答:臺商到大陸投資興辦動物養殖場,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輸入合格的動物和動物製品。萬一輸入的動物及其產品不合格時,應當按照大陸《進出境動物檢疫法》第十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處理。按照這些規定,輸入動物產品檢疫不合格時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通知貨主或其代理人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監督和技術指導下,進行檢疫處理。《檢疫處理通知單》是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依法發出的檢疫處理指令,具有法律強制性,貨主或其代理人必須嚴格執行。針對不同的檢疫結果,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或動物產品實施檢疫處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檢出一類傳染病、寄生蟲病的動物,連同其同群動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撲殺並銷毀屍體。這裡的“一類傳染病、寄生蟲病”是指傳播迅速、潛在危險性大,一旦發生將難以控制和消滅,會給社會經濟和公共衛生帶來嚴重危害,並對動物及其產品的國際貿易造成重大損失的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按照動植物檢疫法的授權並參照國際動物衛生法典規定,農業部于1992年公佈了《進境動物一、二類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其中一類傳染病、寄生蟲病有15種,包括口蹄疫、非洲豬瘟、藍舌病、雞瘟、牛海綿狀腦病等。此類病害的發生對畜牧業生產和人體健康會產生嚴重危害,必須嚴禁帶有這些傳染病、寄生蟲病的動物進入境內。因此,法律規定了最嚴厲的處理措施,將感染動物和其同群動物全部退回或撲殺產毀屍體。
2、檢出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的動物,退回或撲殺,同群其他動物在隔離場或者其他指定的地點隔離觀察。這裡的“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是相對於一類傳染病、寄生蟲病而言的,指那些傳播較迅速、潛在危險性較大,一旦發生較難於控制和消滅,對全國或某一地區的社會經濟和公共衛生有較嚴重危害的傳染病、寄生蟲病,其危害程度低於一類傳染病、寄生蟲病,在農業部公佈的《進境動物一、二類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中,共有狂犬病、布氏桿菌病等82種。由於此類病害的危險性較一類病害低,所以,檢疫處理的嚴厲程度也相對低一些,只對檢出該類病害的動物退回或撲殺,同群其他動物繼續隔離觀察,在規定的期限內若未再發現檢疫性病害,則可以放行進境。
3、按照有關檢疫規程和標準,輸入動物產品經檢疫不合格的,視情況作除害、退回或銷毀處理,經除害處理合格的,准予進境。“除害”是通過物理、化學或其他方法來殺滅有害生物的方法,一般包括熏蒸、消毒、高溫或冷凍處理等,針對不同的有害生物,採取不同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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