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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黃先生關於在大陸投資設廠成立工會的問題

2005年03月30日00:00
華夏經緯網

杭州臺商黃先生問:我在大陸投資的工廠是不是必須成立工會?可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與員工約定本公司不組工會?

答:企業成立工會,是臺商在大陸投資設廠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1992年4月3日實施的《工會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在大陸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1994年7月5日實施的《勞動法》第七條也明確規定,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為了便於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法》賦予了工會一些權利,如企業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勞動(工作)時間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予以糾正;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辭退、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等等。 臺商可在成立工會的基礎上,可充分發揮和利用工會在企業中的功能和作用,為企業的發展服務。如《工會法》規定,工會動員和教育職工以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遵守勞動紀律,發動和組織職工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工會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的活動,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企業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會同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可以解決的合理要求,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台資企業若要設立工會,只要有會員25人以上,即可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會員不足25人的,選舉組織人員1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台資企業終止或被撤銷,該企業內的工會組織也相應撤銷。企業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施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建立工會組織的三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本企業工會撥交經費。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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