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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臺商巍先生問:大陸對到中西部地區投資的臺商有何稅收優惠?
答:大陸最近決定,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包括臺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的三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具體如下:
一、執行的地區範圍
執行該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區是指:未按照大陸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簡稱稅法)第七條的有關規定實行減低稅率(包括減按15%稅率和24%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地區,即除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蘇州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旅遊度假區、沿海開放城市、省全(首府)城市、沿江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放區、沿邊開放城市(縣、鎮)等地區以外的地區。
二、執行的產業範圍
執行該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經國家批准,由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發佈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
三、優惠期的計算
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的三年內為該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間。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間。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的三年是指,享受稅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減免稅期期滿後的三年。
上述所提及的稅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得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於石油、天然氣、烯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採項目的,由國家另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徵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在該項稅收優惠期間,企業同時被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或產品出口企業且當年出口產值達到總產值70%以上的,可再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後的稅率不得低於10%。
四、審批程式
可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應將其申請、營業執照、章程和生產經營情況等有關資料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具體申報期限、審核程式和批准許可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級稅務主管機關依據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結合各地情況制定實施辦法,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五、執行時間
該項稅收優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2000年1月1日尚處於本規定上述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稅收優惠期間的企業,可就自2000年1月1日起剩餘優惠年限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至2000年1月1日已過該項優惠期間的企業,不能追補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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