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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胞陳先生問:我擬在大陸投資,現在投資的地點還沒定,請問我該如何在大陸尋找合作夥伴?能否說明申請設立企業的大致程式?
答:臺商如有意在大陸設立合資經營企業或合作經營企業,可先以信函、電傳等形式與同行業的大陸有關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聯繫。如果直接聯繫有困難,可將擬投資項目的初步設想(包括行業、產品、技術、市場等內容),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提出,他們會將臺商的要求轉告大陸有關部門,幫助介紹合作對象;投資者也可把投資項目的初步贛向信託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或其他經濟聯合組織提出。大陸合作方的瓜將直接或通過部門、信託投資公司、諮詢公司等機構反饋給臺商投資者,以便雙方直接聯絡或當面洽談。
此外,臺商投資者還可通過貿易投資洽談會、國際博覽會以及大陸的各種報紙、雜誌、廣播、電視、投資通訊等了解、尋找大陸的合作對象。
找到合作對象後,由大陸合作夥伴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呈報合資或合作項目建議書,經審核同意後報送審批機關審批。
審批機關將審查該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以及大陸方面是否具備臺商合資、合作的必要條件。
項目建議書如被批准,大陸方就可以開始同臺商就合資、合作的具體內容進行談判。雙方原則意見取得一致後,共同制訂經濟技術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大陸方的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送審批機關審批,審批機關將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的各項經濟、技術措施是否合理、可靠,預期的經濟效益如何。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被批准後,雙方即可談判簽訂合資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章程,經大陸方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送審批機關審批。審批機關主要審查合同和章程內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是否同已批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相一致。審批機關從收到合同、章程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文件之日起,對合資經營企業在3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對合作經營企業在45天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如發現合同、章程的內容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或不符合平等互利原則的,或改變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某些原則的,則要求雙方當事人協商進行修改,但不是代替當事人協商進行修改。對批准設立的合資或合作經營企業,由審批機關發給批准證書。
臺商獨資經營的企業,其設立比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要簡單些。由臺商自己或委託大陸的諮詢服務機構或其他代理人,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外資管理部門提交設立台資企業的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章程(草案)、申請人的法律證明文件等,經審查同意後,報送審批機關審批,審批機關收到有關文件後,在90天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對批准設立的台資企業,由審批機關發給批准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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