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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李先生問:臺商在祖國大陸投資開辦合作經營企業,因經營問題與合作方出現了履約糾紛,在法律仲裁或訴訟上能否援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相關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到底有哪些主要的區別,兩部法律各自的適用範圍又有哪些呢?
臺商在祖國大陸投資辦企業,可以有很多種形式的選擇,比如有獨資的,有合資的,或者合作經營的。不過臺商應當注意的是,每一種投資形式它所適用的法律內容是不同的。臺商在選擇了某一種投資形式之後,就應該遵守相應的法律規範。下面介紹一下合作合同和合資合同有哪些不同。
合資和合作好像只是一字之差,但是它是兩種不同的投資形式,同時這兩種形式又分別由兩部法律來調整,一部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另外一部就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兩種企業由兩部法律來調整。那麼,它講的是中外,同時法律又規定對於港澳臺的投資者可以參照適用這兩部法律,就是到大陸境內投資的時候,搞合作企業或者合資企業可以參照這兩部法律。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這部法律是全國人大1979年頒布的,是第一部咱們國家直接吸引外資到中國大陸境內投資的第一部法律。在中外合營者的關繫上,就是這種合資公司是由外方和中方雙方投資建立的公司,在雙方的關繫上,強調了“四共”的原則,具體說呢,就是共同投資、共同經營管理、共用利潤、共擔風險和虧損,這是“四共”原則。
至於說到合作企業,這種形式是10年以後出現的,也就是在1988年4月的時候,全國人大又制訂公佈了一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推出了一種新的引進外資的投資形式。對於投資者來說,這種合作企業形式,比合資企業就更為靈活,條件也更為寬鬆。它就是強調當事人的自由選擇而突破了我們剛才講的“四共”原則,合資企業法要堅持“四共”原則:共同投資、共同經營管理、共用利潤、共擔風險和虧損。而在合作企業法上,就沒有這種要求了,就是如果合作者之間,他們對於投資的條件、產品的分配、收益分配的方式、經營管理方式,雙方達成了一個意思表示一致,就是達成一種合同約定,那麼法律就是認可的,而並不強調,一定要按照“四共”的原則來處理合作者之間的關係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主要區別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強調的是“四共”原則,即共同投資、共同經營管理、共用利潤、共擔風險和虧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只要雙方意思表達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法律制度、法律規範它都有一個自己適用的範圍,有一個適用條件,而且在立法的時候,每一部法律事先規定好了,就比如說,我們剛剛提到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它第一條就強調法律是為了外國合作者和中國合作者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合作經營企業而制訂的,它在第一條就明確規定的,那麼也就是說,它的法律適用範圍就是適用於辦合作企業就要適用這部法律,你辦的不是合作企業就不要適用這部法律。所以說,如果一部法律它不能夠清晰地界定它的適用範圍,或者說它的適用範圍,在它的適用範圍內這部法律不能得到實施,那麼這個法律秩序整個就會出現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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