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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調解委員會,它是設在企業內部的,從性質上說,它是屬於民間調解的性質,屬於群眾性的調解。這種群眾性的調解在達成調解協議後,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它是依靠當事人雙方自覺來履行的。如果當事人不願意調解或者對這個調解協議反悔,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那麼作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的調解和人民法院主持的調解,達成調解協議之後,它具有法律效力,它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也就是說,當這個調解協議一經作出,送達雙方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委員會的調解協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調解協議書,還有一個什麼效力呢?就是當事人不能再就同一案件、同一理由再提起訴訟、再提起仲裁。所以我們看到同樣是調解,但是調解的效力是不一樣的。
假如企業在日常勞動管理中,完善勞動管理,及時地規範勞動關係,及時地解除勞動合同,及時地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勞動爭議就不會發生。我國在勞動關係管理上,還有一種比較傳統的方法,就是用檔案。用人事檔案來進行管理。當職工離開企業時,企業沒有及時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也沒有及時為員工辦理檔案轉移手續。只是在事隔幾年之後,作出了自動離職的處理。對自動離職,勞動部專門有文件規定:本著對職工負責的態度,企業對員工作出自動離職決定之後,一定要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如果不能夠書面通知,要採用郵寄送達。郵寄做送達不到的,應該採取公告送達這種方式,這樣才能是有效的。也就是它要求必須要通知到職工本人。這才是對職工負責的態度。
作為一個企業要避免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首先應當依法履行權利,依法承擔相應的義務。《勞動法》規定勞動者的權利,主要有這樣一些: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還有參加工會和職工民主管理的權利。作為勞動者享有的義務,主要有這樣幾項:勞動者應當按時完成勞動任務,要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勞動衛生安全規程,要遵守職業道德,愛護和保護企業財產,保護國家秘密。我們說,作為勞動者的權利,就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這樣的義務。
作為企業有哪些權利呢?我們說,主要是勞動管理方面的權利。這些勞動管理方面的權利包括:招工權、獎懲權、分配權、辭退權等,諸如此類的權利。企業在行使這些權利的時候,也要依法行使。這樣才能夠避免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其次,作為企業,要避免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還應當規範勞動關係。規範勞動關係怎樣來規範呢?主要是通過勞動合同。通過勞動合同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包括勞動合同的續訂,來規範勞動關係、調整勞動關係。也就是說把企業關係及時確定,及時調整勞動關係,使企業的用工行為規範化。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我國的三資企業會越來越多。企業在經營管理中,應當注意依法加強勞動管理,規範好企業的勞動關係,才能避免勞動爭議的發生。企業員工也應該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依法維護自身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樣,企業的管理才會更加公正、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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