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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同胞回大陸收養成年子女,不論收養人是否已有子女,被收養人是否能到台灣與收養人共同生活,只要符合收養子女的其他條件,均可允許收養一名子女。
2.台灣同胞回大陸收養未成年子女的,可不受有無子女的限制。根據幼有所育的原則,收養後一般應帶回台灣撫養,但如果留在大陸撫養,應僅限于收養一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人為子女。
3.在祖國大陸收養子女的,應當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4.台灣居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1)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3)經台灣地區公證機構公正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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