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臺商何先生問:最近,我想生產學生書包向甲紡織廠發去傳真,要求該廠能夠在一月內為我廠發一批布料。該傳真載明瞭所要布料的品種、型號、價格、數量,以及交貨時間、地點和交貨方式等內容。傳真發出後十天,乙紡織廠為我送來樣品,該廠同類產品的價格比甲廠要低25%。於是
我廠與乙廠簽訂了合同書,購買乙廠的布料。正在這時,我廠收到甲廠同意供貨的傳真。為避免重復購貨,我廠趕緊給甲廠發去傳真,聲明我廠已經購貨,不再向甲廠購貨。但五天后,甲廠將貨送至我廠。請問:如果按照新的《合同法》,我廠是否可以未與甲廠簽定合同為由拒收貨物?
答:根據新《合同法》的規定,我認為我廠與甲廠之間的合同關係是成立的。其理由如下:第一,合同關係是否成立應當看要約人發出的要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新《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用要約、承諾方式。”如果要約人沒有發出要約,合同不可能成立。從你信中所述來看,你廠向甲廠發出的傳真符合要約的特徵。
首先,你廠發給甲廠的傳真是要採購生產書包的布料,目的明確,意思表示真實。其次,你廠發給甲廠的傳真載明瞭合同的具體條款,一經甲廠承諾即可執行,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條關於要約的規定。再次,你廠發出的傳真已經正式到達甲廠,要約已經生效。按照新《合同法》的確定,要約生效後,要約人應當受自己要約的約束。
第二,你廠發出要約後,沒有使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或者使要約失效的事由。首先,按照新《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發出要約後,要使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應當及時撤回要約,而要約要撤回,必須要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時才有可能。而你廠在向甲廠發出傳真後,沒有作出撤回要約的行為,因此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後正式發生法律效力。其次,在要約正式生效後,你廠又沒有在受要約人正式承諾之前向受要約人要求撤銷要約。
第三,在你廠發出的要約還具有法律效力期間,甲廠即受要約人向你廠作出正式承諾,並且將承諾通知用傳真的形式送達你廠。
因此,按照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關於》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的規定,你廠與甲廠的合同關係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正因為上述原因,儘管你廠沒有與甲廠正式簽訂合同書,但你廠與甲廠之間的傳真往來已經導致雙方合同關係的建立。合同關係建立後,雙方當事人應當受合同條款的約束,不得違背合同約定的義務,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你廠確實已經購貨重復,需要解除一份合同,那就應當與甲廠協商;如果甲廠同意解除合同,你們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甲廠不同意,則你廠應當履行合同義務,不能拒收貨物。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本文由最高人民法院林杉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