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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海關有關規定,來料加工貿易進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等屬於保稅貨物,製成品應返銷出口,未經海關許可產品不得擅自內銷,不得滯留大陸市場,否則當事人將承擔法律責任。如確有特殊原因需將來料加工料件或製成品轉做內銷的,經過經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辦理海關手續後,可以轉做內銷處理。
如果貴企業確實需要將計劃外銷商品轉為內銷,應該在銷售行為發生之前,向大陸省、市一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先簽署的外銷合同不能繼續執行,產品不能外銷的原因,提交包括有內銷商品所耗用的保稅進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的品名、規格、數量、金額等內容的清單,由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外經貿部門批准後,貴企業持批准證書到海關辦理補稅。
海關受理企業的補稅申請後,將根據外經貿部門的批件,依照有關規定對保稅進口的料件徵收關稅和增值稅,並補徵款緩稅利息。利息的計息期限從加工貿易企業合同手冊上記錄的首次進口料件之日起至補徵稅之日止。1999年10月1日前備案的合同涉及內銷補稅緩稅利息的,不徵收緩稅利息。利率以海關總署定期公佈的銀行活期存款率計徵。
如果補稅的進口料件屬實行進口配額許可證或登記管理的商品,貴企業需向海關提交用於內銷或生產內銷產品的進口許可證或登記證明。在規定的核銷期限內不能提交的,海關除補徵稅款及稅款利息外,並處進口料件案值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罰款。
只有在辦理了補稅核銷手續後,企業方可內銷產品。否則海關將視具體情節按海關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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