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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言:兩岸貨幣直接兌換和清算的解決路徑

2008年04月25日12:48
華夏經緯網

  今年 4月 1日,台灣地區當選領導人馬英九在接受路透社專訪時表示,今年年底前開放人民幣兌換新台幣。馬的表態引起兩岸經貿、金融界人士廣泛關注

  長期來,由於大量新台幣和人民幣涌入對岸,兩岸間兩貨幣清算機制的建立十分迫切。受制于陳水扁台獨意識的政策阻礙,金融合作滯後已成為兩岸經貿和人員交往進一步發展的一大“瓶頸”。因此,馬英九的表態讓停滯不全的兩岸金融合作與發展在2008年的春天看到希望。

  流通規模日益擴大

    近年來,在兩岸同胞的努力下,大陸與台灣地區兩岸經貿交流合作發展迅猛。兩岸間接貿易總額到2007年已累計突破7000億美元大關。2007年,兩岸貿易額1244.8億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5.4%,其中大陸對臺出口234.6億美元;自台灣進口1010.2億美元。截至2007年11月底,大陸累計吸收台灣直接投資453.3億美元。據台灣當局有關部門的統計,2007年1至10月,審批臺商赴大陸投資金額達76.6億美元,創歷年新高,全年總額直逼100億美元。

  人員往來方面,據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統計,2007年台灣居民來大陸超過462萬人次,同比增長4.9%;大陸居民赴臺近23萬人次,同比增長10.7%。截至2007年底,大陸居民赴臺累計超過163萬人次,其中應邀赴臺交流累計約4.5萬項、30萬人次。

  由於日益密切的經貿和人員往來,導致兩岸貨幣在對岸流通的規模日益擴大。人民幣在台灣被島內媒體稱為“台灣的第二貨幣”、“和台幣、美元並列為島內錢幣市場的三大流通幣種”。據《中國時報》、《聯合報》等島內媒體引述的統計數字,在臺商與台灣流通的人民幣估計有500-800億元。由於看好人民幣前景,台灣民眾開始在大陸開立人民幣賬戶,投資人民幣。

  在大陸流通的新台幣,據有關方面估算目前已逾100億元規模。大量新台幣和人民幣涌入對岸和大陸對台貿易逆差的不斷增長,兩岸之間兩貨幣清算機制的建立愈益迫切。金融合作滯後已成為兩岸經貿和人員交往進一步發展的一大“瓶頸”。儘管兩岸經貿和人員往來日趨密切,但台灣當局將銀行赴大陸投資列為禁止類,致臺銀行業者無法通過第三地赴大陸設分行、投資、參股或設立子行。截至目前,除了一家合資保險公司(上海國泰人壽)及兩家特許規模較小的銀行(華一銀行及協和銀行)外,台灣僅有7家銀行、13家證券公司、9家保險公司經批准在大陸設立辦事處,而無營業網點。而大陸金融機構則因台灣尚未允其赴臺,使尚無一家在臺設有機構。根據目前台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要求兩岸需先簽訂貨幣清算“協定”,才可進行兌換,導致兩岸貨幣不能直接結算、兌換(目前,人民幣和新台幣仍然均為不可自由兌換貨幣)。兩岸金融合作的深度與廣度嚴重制約兩岸間經貿和投資交流的進一步發展和深化。

  合作滯後於現實需要

    早在1988年,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中國銀行廈門分行、福州分行與馬江支行開始開辦新台幣兌換人民幣外匯券業務。2003年10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和銀監會批准,福州、廈門、漳州、泉州、莆田五地市的中國銀行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試開辦新台幣現鈔兌出業務,進行新台幣與人民幣的直接雙向兌換。由於不對外掛牌、不公開宣傳,兌換價格內部厘定、利率不浮動,此項試點業務遠遠不能滿足兩岸投資貿易的匯兌需求。

  2005年10月3日,馬祖正式開辦人民幣兌換業務,目前,台灣共核準本地6家金融機構從事新台幣和人民幣兌換業務,包括台灣銀行金門、金城、馬祖分行,土地銀行金門、金城分行,以及金門縣信用合作社等。目前,這6家金融機構還在金門的水頭碼頭、“民航局”金門航空站及馬祖的福澳港碼頭等設有臨時兌換點。符合“小三通”出入境規定的金馬居民、台灣人民與大陸游客,可以向經過許可的當地金融機構申請兌換人民幣,每人每次兌換金額以2萬元為限。

  在兩岸銀行的通匯作業方面,台灣方面僅允許于銀行OBU(OffshoreBankingUnit,境外金融中心)和大陸當地銀行進行通匯。2006年12月海峽兩岸直接通匯業務正式啟動。台灣的第一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世華銀行等多家銀行與工行、中行、建行、農行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等建立通匯關係,由兩岸銀行的境外分行(OBU)直接開展通匯與信用狀業務。但由於人民幣和新台幣的清算機制未建立,後端的匯款及清算作業仍須取道外商銀行,借用美元清算。同時直接通匯方面仍存很大局限:已獲批的DBU(登記註冊于台灣地區公司)直接通匯的銀行僅佔台灣島內銀行的50%左右;當前兩岸間的直接通匯限于貿易和非貿易項下,不包括直接投資、有價證券投資或未經許可事項為目的匯款,非商品與勞務匯款金額仍受相關限制。因此,兩岸人士依然認為其“政策象徵意義大於實際意義”。

  由於通匯只能使用外幣,新台幣在台灣就必須先兌換成美元,匯到內地來之後再兌換成人民幣,按每年兩岸直接匯款金額100多億美元(3000多億元新台幣)計算,以平均外匯市場牌價匯率差計算,臺商因為人民幣和台幣不能自由兌換造成的損失就超過2億元人民幣,這還不包括兩道兌換的手續費,導致人民幣與新台幣的兌換直接轉向黑市。據調查,海峽兩岸間存在“地下金融管道”,一般由台灣母公司將新台幣匯到指定賬戶,然後在大陸臺商所在地取得人民幣,通過“一手交新台幣,一手交人民幣”的方式完成通匯。據臺《工商時報》報道,上海地區經營人民幣、美元與新台幣之間匯兌的大型地下錢莊,至少有20個以上,其中規模最大的業者,每月交易額達20億美。

  可行的範例

    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的成功實踐,為大陸和台灣之間的貨幣清算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模式。2003年12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中銀香港被選擇為香港銀行的人民幣清算行,2004年2月25日,該行在香港推出人民幣清算服務,為參與人民幣業務的香港持牌銀行提供存款、匯款和人民幣銀行卡的清算服務。2006年3月6日,配合香港人民幣業務範圍的擴大,中銀香港又推出了香港人民幣交收系統及人民幣支票清算服務。中銀香港自擔任香港人民幣業務的清算行以來,在中國人民銀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管下,得到香港人民幣業務參加行的支援與合作,人民幣清算業務的運作平穩順暢。

  在香港人民幣清算安排中,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銀香港與自願接受清算條件和安排的香港持牌銀行(以下簡稱參加行)簽訂人民幣業務清算協議,按協議為參加行辦理清算業務。在內地還存在金融外匯管制的情況下,建立統一的人民幣資金流出入的渠道。中銀香港在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開列清算賬戶,並通過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席位進行平盤交易。現鈔方面,清算行及各參與行均可保留一定的現鈔備付,多餘的人民幣通過清算行存入就近的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為香港銀行辦理個人人民幣各項業務所設計的清算條件與安排各不相同。對於人民幣兌換業務,清算行可作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會員,辦理人民幣與港幣兌換業務的平盤。對於人民幣銀行卡業務,由清算行和中國銀聯辦理人民幣卡的清算事宜。允許兩地銀行或其附屬機構發行的個人人民幣卡在內地或香港用於消費性支付,或在自動取款機上提取現鈔。允許內地銀行接受經清算行匯入的香港居民個人人民幣匯款,內地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匯款的解付手續。允許參加行為指定商戶辦理人民幣兌換港幣的業務通過清算行進入內地平盤。

  建立清算機制的構想

    目前,兩岸貨幣清算機制的建立主要障礙在於臺當局的政策阻梗。台灣“陸委會”及“中央銀行”聲稱,人民幣全面在臺掛牌兌換,必須由臺“央行”與中國人民銀行來簽訂貨幣清算協定,否則人民幣不得在台灣地區買賣、兌換或進行其他交易。臺當局顯然是想借中國人民銀行與台灣的“中央銀行”之間的清算機制,落實“一邊一國”。這一政策遭到了島內外有識之士的反對。台灣“立委”劉憶如領銜提案,要求修正“兩岸關係條例“第38條,要求將現行規定“簽訂兩岸貨幣清算協定”,修正改為“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提案如能通過,可為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談判避開所牽涉到的政治問題。

  儘快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解決兩岸貨幣直接兌換問題是兩岸金融合作順利開展的基礎和前提,在島內私下人民幣流通使用已漸成規模的情況下,儘快為台灣島內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提供清算渠道和回流機制,既有利於進一步密切內地與台灣的經貿關係,也有利於提升人民幣在兩岸經濟融合、互動中的影響力。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的成功實踐,為大陸和台灣之間的貨幣清算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模式。因此,為島內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提供清算安排,有例可循,在技術上也完全可行。

  目前,我國對台貿易集中在東南沿海省市。其中上海、浙江、福建均屬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轄區。建議授權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具體負責,安排兩岸貨幣直接兌換、清算的商談工作。目前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

  一是兩岸金融管理部門比照港澳模式,商定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台灣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簡稱台灣清算行)。目前,法國里昂信貸銀行、渣打銀行、匯豐銀行、東亞銀行等在大陸和台灣均有分支機構,可作為清算行的選擇對象。也可選擇一家在大陸設有機構的島內本地銀行作為清算行(前提是該行是大陸支付系統的直接參加者,有豐富的人民幣和新台幣清算經驗,能獨立承擔人民幣和新台幣的現鈔兌換),島內其他銀行(參加行)通過台灣清算行開辦批准範圍內的人民幣存款、匯款、兌換和銀行卡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為該清算行開立清算賬戶併為清算行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安排席位,授權清算行為參加行辦理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民幣兌換業務提供平盤服務。參加行與清算行之間是人民幣與新台幣的買賣,匯率通過內地公佈的人民幣對美元基準匯率和台灣市場新台幣對美元的市場匯率套算。清算行再根據人民幣敞口管理的規定,作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會員,進入內地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台灣銀行可將收兌的人民幣,向內地商業銀行兌回美元。

  台灣“央行”亦可照此模式,選擇一家大陸地區銀行作為大陸新台幣業務的清算行(簡稱大陸清算行),為其開立清算賬戶,大陸其他銀行(參加行)通過大陸清算行開辦一定範圍內的新台幣存款、匯款、兌換和銀行卡業務。

  二是以香港銀行人民幣業務清算銀行(簡稱香港清算行)作為兩岸清算仲介。台灣清算行在香港清算行開立人民幣清算賬戶,台灣參加行在台灣清算行開立清算賬戶。此方案將台灣地區的銀行視同香港參加行辦理人民幣業務,通過香港清算行進行資金清算和辦理現金業務,台灣地區人民幣業務可直接利用香港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現有的清算渠道。

  在解決人民幣與台幣的清算渠道之後,兩岸間金融服務可向縱深推進,在人民幣存款和匯款業務方面,內地銀行可為台灣地區匯款人開立人民幣儲蓄存款賬戶,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利息。台灣地區居民可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有關管理規定,在內地銀行開立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並按有關規定獲得利息,結算賬戶可辦理現金存取和轉賬支付。台灣地區匯入人民幣儲蓄存款賬戶的人民幣資金可轉為定期存款,內地銀行可為台灣地區匯款人解付人民幣現鈔。對於人民幣兌換業務,清算行可作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會員,辦理人民幣與新台幣兌換業務的平盤。可將收兌的人民幣,通過交易中心向內地商業銀行兌回美元。同時,人民銀行可授權清算行對參加行符合條件的人民幣與新台幣兌換業務提供平盤服務。對於人民幣銀行卡業務,由清算行和內地銀行卡聯合組織(即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人民幣卡的清算事宜。允許兩地銀行或其附屬機構發行的個人人民幣卡在內地或台灣用於消費性支付,或在自動取款機上提取現鈔。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金融一部綜合處)

    來源:上海金融報 撰文 舒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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