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初期,臺商開始以外商名義或較為低調的方式進入大陸投資,投資數量有限。1987年7月,台灣當局解除外匯管制,允許企業對外投資,為臺商間接赴大陸投資創造了條件。同年11月,台灣當局開放台灣同胞赴大陸探親,臺商紛紛以探親名義赴大陸考察或尋找投資機會。在這種背景下,國務院于1988年6月及時公佈了“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為臺商赴大陸投資提供了法律保障與政策條件。<<<<
為了鼓勵臺商到大陸投資經商,除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外,中央政府還根據具體情形制定了一些政策,以鼓勵臺商到大陸發展,如鼓勵臺商投資的七項措施,其中包括一直實施到現在的“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的原則。同時,各地為了鼓勵、吸引臺商投資,也相繼出臺了一些地方立法、政策與措施,除了給予臺商政策上的優惠外,還採用特殊措施以保護臺商的權益,如建立臺商投資區,設立臺商投資投訴中心或調解中心,在能源與基礎設施上給予臺商以特殊的優惠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