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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後,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外商(境外投資商)投資企業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免征地方所得稅。
(三)對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給予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其中:內資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除另有規定外,上述各類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需佔企業總收入70%以上。
(四)對外來企業、單位和個人(廣西區以外)到經濟開發區獨資或聯營新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對外來方的生產經營所得,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五)對國家鼓勵類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類的內資企業是指《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的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和《中國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徵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徵或免征地方所得稅。
(六)對國家鼓勵類企業以及自治區確定有色金屬、電力、汽車、食品、醫藥、高新技術六個重點產業的企業,自治區支援用高新技術改造提升的機械、制糖、林業、建材、鋼鐵錳業、化工、日用品七個傳統產業的企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七)對設在經濟開發區的上市公司,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八)對新辦的其他企業,除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業外,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三年。原有企業分立、改組、擴建、搬遷、轉產、合併後繼續經營、或者吸收新成員、改變隸屬關係、改變企業名稱的,均不能視為新辦企業,不能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0底以前銷售其自行生產的積體電路產品按17%的稅率徵收後,經稅務部門批准,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0年底以前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經稅務部門批准,對其增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十)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產品出口銷售額佔其產品銷售總額70%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視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十一)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取得的稅後利潤匯出境外,免征匯出額的所得稅。
(十二)對產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批准,按照現行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來源:玉林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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