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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物權法:滿70年後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

2007年05月22日14:11
華夏經緯網

  新華網北京3月19日電(記者田雨)“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是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作出的明確規定。

  隨著住房制度改革,越來越多的城鎮居民擁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區內。物權法的這一規定,回答了廣大群眾關於“70年大限到期後,我們的住房怎麼辦”的疑問。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從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改革開放,當時出讓的一些土地使用期限較短,一些只有30年,很快就要到期。特別是目前絕大多數城市居民都擁有了自己的住房,使土地使用權期滿的問題更加引人關注。

  雖然物權法關於70年後自動續期的規定,給老百姓吃了一顆“定心丸”,但是,不少人注意到,法律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作出明確規定。

  對此,全國人大代表王煥永表示:“中國老百姓從改革開放到今天,好不容易有了房子可以傳下去,如果到了孫子那一代,房子的情況還說不清,多讓人不放心!”他建議,國家在制定相關的規定時,一定要慎之又慎、反復斟酌。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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