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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大陸設立投資性公司
2007年10月24日10:39
華夏經緯網
根據外經貿部1995年4月4日頌的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從兩方面規定了申請的資格。第一,外商應擁有4億美元的資產且在大陸已經有企業並實際投資超過1000萬美元,以及3個以上擬投資的新的項目已經獲得項目建議書的批准;第二,如果外商的資產不到4億美元,但在大陸已經投資設立了10家以上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繳付的投資已經超過3000萬美元,也可以。投資性公司的註冊資本要求不低於3000萬美元。如果是同大陸企業成立合資的投資性公司,要求大陸的企業也要擁有良好的資信和不低於1億人民幣的資產。
投資性公司設立後,可以投資于新項目,可以協助或代理所投資企業從國內外採購機器設備、原材料及銷售所投資企業的產品,為其投資企業提供人員招聘、技術培訓以及協助其尋求貸款和提供擔保等。
最近,為了擴大吸收外資,政府近期將對投資性公司的經營範圍做出更加有利於投資者的調整,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允許投資公司從事:(1)在國內外市場以代理或經銷的方式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以前只允許仲介性質的代理服務,不允許直接銷售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2)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運輸、倉儲等綜合服務;(3)在境內收購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額、出口許可證管理的非所投資企業生產的商品(這等於賦予了投資性公司一定的出口貿易功能)。同時,鼓勵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科研開發中心或部門,從事新產品及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其研究開發成果,並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投資性公司欲人事上述(1)、(2)、(3)項所列經營活動,應將個性後的投資性公司的合同、章程等有關申請文件按程式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准。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准的條件是,註冊資本已按合同、章程的規定按期繳付,並且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額不低於3000萬美元。申請上述項(2)、(3)所列經營活動,還要求投資性公司在其所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不應低於10%,並應有其所投資企業的書面委託。
來源:華夏經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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