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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臺商黃先生問:最近,大陸頒布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了臺辦在臺商投訴受理和糾紛解決方面的職能,能否詳細介紹一下這方面的情況?
《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事機構應當做好台灣同胞投資的法律宣傳與諮詢、投訴受理和糾紛解決等工作。這是基於現實狀況和廣大臺商的要求而新設立的內容。這條規定明確了各級臺辦以臺胞投資方面的職能,加大了臺辦的責任。
1994年10月,為了及時受理臺商投訴,妥善處理臺胞投資糾紛,國臺辦負責組建了臺商投訴協調處,並印發了《臺商投訴協調工作暫行辦法》,隨後許多地方檯辦也陸續成立了臺商投訴協調機構,負責受理臺商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個人或者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在投資、貿易、金融、租賃、房地產、知識產權、企業經營、勞資關係等方面出現的糾紛投訴。根據《臺商投訴協調工作暫行辦法》的規定,各地、各級臺商投訴協調機構對臺商投訴熱情接待,耐心傾聽,認真辦理;協調有關部門,深入基層,加強調查研究,聽取臺商意見,做好案情分析和資料收集工作;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糾紛作客觀、公正、及時、有效的協調處理,依法保護臺商的合法權益。5年來,國臺辦投訴協調處就受理臺商各種投訴400多件。這裡還有必要說明一下的是,《實施細則》與以往有關法律、法規相比,強化了對有關經濟糾紛和行政爭議處理的規定。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明確規定台灣同胞投資者、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認為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如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等)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八條)。二是台灣同胞投資者與大陸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四種方式解決(第二十九條)。
目前,已有北京、上海、重慶、廈門等四個仲裁委員會聘請了台灣分區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臺商可按有關仲裁規定選擇台灣仲裁員參與其糾紛的仲裁審理。
來源:華夏經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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