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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2007年10月24日13:08
華夏經緯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支援外商投資企業擴大出口,根據國務院有關決定精神,現對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辦法問題

  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貨物由原出口免稅辦法改為出口退稅辦法。具體退(免)稅的計算辦法按現行自營生產企業“先徵後退”或“免、抵、退”稅辦法執行。如老外商投資企業要求對出口貨物繼續免稅,可在1999年11月底前向主管徵稅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同意後,其出口貨物在2000年底前,也可繼續按照財政部、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

  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84號)的規定執行。從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貨物改接退稅辦法。

  二、關於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後幾個具體政策問題

  (一)來料加工、進料加工退(免)稅問題。

  老外商投資企業直接承接來料加工復出口的,免征本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老外商投資企業承接來料加工後委託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或國內企業加工再收回復出口的,可持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出具的“來料加工免稅證明”免征消費稅和委託加工工繳費的增值稅。

  老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生產出口貨物的,可分別按如下公式調整計算應退稅款:

  1.執行“先徵後退”辦法的計算公式為: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徵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調徵稅稅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稅率

  2.執行“免、抵、退”稅辦法的計算公式為:

  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徵稅稅率-退稅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徵稅稅率-退稅稅率)

  其具體計算步驟及公式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稅收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7]01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徵稅稅率和退稅稅率是指復出口貨物所運用的徵稅稅率和退稅稅率。

  (二)中標機電產品退(免)稅問題。

  對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由老外商投資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實行“先徵後退”管理辦法。

  對其申報退稅所需憑證及審核、審批程式等具體管理辦法,依照《國際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具體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10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出口保稅區貨物退(免)稅問題。

  對老外商投資企業運往保稅區的貨物不予退(免)稅、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老外商投資企業購進貨物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備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內容,待該批貨物出口或加工後再出口,再按規定辦理退(免)稅。

  (四)鋼材“以產頂進”退(免)稅問題。

  老外商投資企業利用已免稅“以產頂進”鋼材加工生產的出口貨物,比照現行有關加工貿易稅收管理辦法進行徵。退稅管理,具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等五部委《關於印發(鋼材“以產頂進”改進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國稅發[1999]68號)第十八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修理修配業務退稅問題。

  老外商投資企業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修理修配勞務收入免征增值稅,不退稅。對其用於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購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用退稅稅率辦理退稅。

  (六)“免、抵”稅款調庫問題。

  老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對其“免、抵”的稅款,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行“免、抵、退”稅辦法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8]242號)進行調庫處理。

  三、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問題

  (一)老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31號文件的規定,持工商營業執照等有關資料在1999年底前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登記手續。未辦理退稅登記手續的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

  (二)老外商投資企業應設專職或兼職辦理出口退稅人員(以下簡稱辦稅員),經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培訓考試合格後發給《辦稅員證》。沒有《辦稅員證》的人員不得辦理出回退稅業務。企業更換辦稅員,應及時通知主管稅務機關登出原《辦稅員證》。凡未及時通知的,原辦稅員在被更換後與稅務機關發生的一切退稅活動和責任仍由企業負責。

  (三)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免)稅的日常管理,如辦法、檢查、清算及資料的審核、保管等工作,由各地國家稅務局涉外稅收管理機關具體負責。涉外稅收管理機關負責按月接收“免、抵、退”企業退(免)稅預申報及“先徵後退”企業納稅申報和退稅申報,並審核辦理免、抵,退稅及應納稅額或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的手續。進出口稅收管理機關負責按季接收“免、抵、退”企業退(免)稅匯總申報及按月接收“先徵後退”企業退稅申報,並審核審批免、抵及退稅額,通知徵稅機關調整免、抵稅額,辦理追稅手續。

  (四)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免)稅,實行電腦管理,具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79號)執行。

  四、關於出口貨物清理問題

  (一)各地要對實行退(免)稅辦法的老外商投資企業1999年11月1日前出口的貨物進行清理。企業1999年11月1日前報關離境,

  1999年11月1日後在財務上作銷售的出口貨物,仍按出口免稅辦法執行。

  (二)對1999年11月1日前購進,日前尚未核銷的進口料件,老外商投資企業應持海關核發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等有關憑證,到其主管退稅機關補申請開具《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
 
  來源:中國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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