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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宣講會提示台灣地區人士---
境內居住超5年
境外所得要繳稅
商報訊
“如果台灣地區個人在祖國大陸境內居住滿5年的,從第6年起的以後各年度中,凡在大陸境內居住滿1年的,應合併其境內外所得在大陸納稅。”21日,市地稅局外稅分局與市臺商協會聯合舉辦了“台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宣講會”。
據介紹,根據居民和所得來源稅收管轄權,以及所得來源地判定標準和認定方法,台灣地區個人在大陸工作取得的工薪所得按其在大陸居留時間長短,負有不同的納稅義務。來源於內地的所得是指台灣地區個人在內地工作期間取得的所得,不論是由大陸還是由台灣地區的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來源於台灣地區的所得是指在台灣地區工作期間取得的所得,不論是由大陸還是由台灣地區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
宣講會還介紹了幾種具體情況的納稅義務判定。
對在大陸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台灣地區個人,來源於境內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轉嫁給該僱主在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給予免稅。例如某臺籍幹部2005年3月被派往大陸工作,4月被召回台灣,在大陸居留的時間不足90天,那麼,他在大陸工作期間由大陸企業、機構支付的所得就得在大陸交稅,由台灣企業、機構支付並且負擔的那部分所得無須在大陸交稅。
對在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天的台灣地區個人,來源於境內的所得都應當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例如某臺籍幹部2005年3月被派往大陸工作,11月被召回台灣,那他在大陸工作期間取得的收入要在大陸交稅,包括台灣支付的那部分。
如果台灣地區個人在中國大陸境內居住滿5年的,從第6年起的以後各年度中,凡在大陸境內居住滿1年的,應合併其境內和境外所得在大陸納稅。記者
鐘榕華
通訊員
余娜
報道
(來源:廈門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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