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從“國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到公私財產受平等保護,歷經13年醞釀、7次審議方于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物權法,將歷史向前推進了一大步。 事實上,物權法關係你我他,關係每個人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更進一步,物權法還將對廣大中小企業的生存、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聲音
1.“上升到國家法是早晚的事”
廣大中小企業主對物權法的出臺究竟有何想法?昨天,多家企業老總向《每日經濟新聞》暢所欲言。 “長久以來,企業一直都在呼籲頒布物權法,如今上升到國家法是遲早的事情。”巨鯨肚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長陳龍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採訪時發表了這樣的觀點。這位創業不久的企業家認為,從企業角度而言,物權問題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它的出爐對於中國企業來說,猶如一道曙光———其所確立的對不動產保護的基本原則,足以令成千上萬私企老闆走出對既得財產安全性的恐慌。 陳龍告訴記者,前兩年他與一合夥人前往新疆投資土地項目,需投幾十個億,後來就是考慮到這些項目今後沒有一個長遠的財產保障,不知哪天會被政府收回,風險太大,因此遲遲不敢進入。 “現在物權法通過了,強化了個人財產長期所有權的保護力度,今後企業有關這方面的後顧之憂勢必能大大減輕,企業家不必再像以前那樣小心謹慎了,可以放開膽子做大企業。”陳龍欣慰地說。 2.“民心所向”
對於物權法的即將實施,上海友兆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幹啟明用“民心所向”四個字概括了自己的感受。 他認為,這是對廣大中小企業家的莫大鼓勵,有助於國內企業迅速壯大。“我有個朋友,一開始廠房的地皮只有使用權,必須支付20萬才能獲得所有權,對此他挺不甘心,因為即使花了這麼多錢,得到所有權也是有期限的。現在物權法出來了,他才覺得花20萬很值,因為這塊地皮已真正屬於自己了,對企業的未來發展也更加充滿信心。”幹啟明說。 3.希望權利質權部分更具操作性
對於本次物權法的一些內容,上海艾的茜茜服飾有限公司總經理朱競軒感觸最深的還是其中對權利質權的一些規定,“任何企業的發展壯大都是需要資金的,對眾多中小企業來說,能夠選擇融資的渠道並不多”。他認為,物權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小企業去銀行貸款的條件,“不過我希望去銀行貸款能更簡單些”。 他表示,一些中小企業在發展初期受資金限制,雖有銷售渠道,但無自己廠房,只能通過OEM等方式來發展。“我自己也是今年才開設自己的工廠,這比之前當然要好得多”。他表示,如果在企業發展過程中單靠企業自身成長,速度太慢。 朱競軒表示,“尋求民間貸款,通常利率都很高,銀行的要求更高”。他介紹說,目前自己在發展過程中需要現金時,只能通過親戚朋友借款,“完全是個人關係”。 “其實,就目前情況來說,不動產、困存等質押,難在評估”。去銀行貸款雖然利率可能要低於民間借貸,但算上評估等費用也不算低。 “應收賬款、倉單、訂單可以被質押這些條款倒是不錯”,朱競軒說,一般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欠款情況,企業資金無法週轉時,如果能用這些抵押,也挺不錯。“但還是那句話,如何具體操作?銀行有什麼樣的要求、怎樣放款?希望能夠簡單一點。” 4.富豪婚介產業有望迎來新商機
由於堅持以“億萬富翁徵婚”為噱頭,上海的鑽石王老五網自誕生以來一直備受爭議。該網站負責人徐天立昨日表示,這幾天一直在關注物權法的出臺及解讀。他前天還專門就該法的內容與該網站兩個會員———兩個億萬富翁進行過一番很熱烈的討論,“討論下來三人均如釋重負”。 由於發現登錄網站的會員對物權法的頒布都很關心,徐天立早早就將相關解讀文章挂在自己網站的首頁,一篇《物權法———中國人財富觀念的變遷》的評論文章提到,“《物權法》的出臺與其說是法律變遷的結果,毋寧說是財富觀念自然變遷的結果。”徐天立稱這句話說到了很多人的心坎上。 徐天立表示,中國當前的富翁們一方面被來自社會的盲目崇拜所籠罩,另一方面因世俗的“仇富”心態事事小心,生怕一不小心就掉進輿論的口水堆中。而物權法的頒布和實施無疑將逐漸改善公眾對財富的看法,更多的將財富與當事人的個人能力結合起來,而非一些無端的猜疑。只有整個社會都在以平和的心態看待財富,才能使企業家以更加健康的心態去追求財富。 徐天立稱該網站業務也將受益於整個社會財富觀念的轉變,得到更加寬容的發展環境。之前,該網站因幫億萬富翁徵婚,舉辦極其奢侈的徵婚富豪派對而招致了輿論的一片罵聲。他同時表示,將密切關注物權法施行後的執行情況。 ■點評
私企老闆吃下“定心丸”
劉春泉(北京廣盛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平等列為受法律保護,應該算是正面回應了外界關於私人財產能否給與平等保護的疑問,確立了私人財產與國有、集體財產平等保護的法律原則。這對於保護和促進民營經濟的發展,無疑具有深遠意義。這次物權法的規定,應該說是終於確立了平等保護,企業家應該可以吃一顆“定心丸”,對於其合法財富的平等法律保護應該可以寬心了。 陳峰(上海市廣懋律師事務所律師): 物權法的根本特點之一在於界定產權、確認產權和保護產權,除了依法定程式被確認為違法的那部分財產,物權法對公私財產均予以同等的充分保護。雖然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已經加入了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受平等保護的原則,但是,由於我國憲法沒有司法化,可操作性較差。而《物權法》出臺後,對物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做出了具體規定,法律依據進一步明確,對公民合法所有的私人財產維護會起到很好的作用。 經常有一些民營企業家前來我所諮詢關於“紅帽子”企業的法律問題,這些民營企業老闆在發展初期,受到當時政策的限制,必須與政府合作。他們與政府的關係僅止于挂靠,他們頂著國有企業、集體主義的“紅帽子”,實質上是私營企業。這些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經營好了,主管單位時有發生通過換掉企業負責人的方式拿走企業財產的現象,而被撤掉的企業負責人,實質上是企業真正的所有人。即使啟動了司法程式,由於沒有《物權法》的保護,最終也很可能敗訴,喪失掉司法救濟的機會。 這類“紅帽子”企業是一個歷史現象,涉及到的財產數額也很大。《物權法》通過後,對他們的權利會是一種保護。產權確認以後,誰投資誰受益,保護誰的產權就很清楚了,一旦產權受到侵犯,那麼侵犯者就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若是政府作為侵犯者就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關注
1.商業用地期限仍是老闆心頭大事
“從企業的角度來說,這部物權法對我們肯定是有很大幫助的”。昨天,生產紙質品的上海金封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徐昌銀這麼評價,“現在這部物權法對企業的不動產做了保護的規定,對我們來說,是個利好消息”,但是,雖然這部物權法規定住宅年限到期後能自動延期,但對商業用地未有涉及,這依然是企業主心頭的大問題。 他表示,單從企業廠房來看,“目前我的廠房是租的,也曾想過要自己買廠房。一是費用方面,目前還需要積累一定資金才能買地建產房,另外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期限問題”。徐昌銀錶示,現在企業購買的土地是按50年來算,50年之後該怎麼辦?雖然租廠房暫時能夠減少企業支出,但是消極影響不可避免。“搬一次廠,對企業生產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尤其是大一些的公司”。他表示,自己于2002年開始設生產廠房,期間也搬過工廠,“非常麻煩”。 他進一步表示,自己非常關注50年到期後續期的問題。希望能夠保證企業的優先續約權,並且手續不能太複雜,費用也要合理:“目前房價漲得很快,50年後房價不可能不漲價的”。如果按照一個房價的自然增長率來計算續約後的費用,“還是划算,就是希望續約後的費用不要超出當時的市價太多”。 同時,徐昌銀認為,作為一家生產型的中小企業,融資難也有望借助物權法得到一定的緩解。物權法擴大了質權的種類。像匯票、債券、倉單、可轉讓的基金、註冊商標專用權與應收賬款等。“其實中小企業融資難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了”。他舉例說,自己不久前曾參加過上海一外資銀行舉辦的中小企業融資會,“可以說,這個銀行推出的項目比起其他的銀行條件要低的多”,儘管如此,對許多中小企業主來說,還是有很多達不到的條件,“銀行在放款方面的條件太苛刻了”。 他指出,中小企業可以用來融資的擔保工具比較少,有的中小企業可能根本就沒有房地產,機器設備可能都抵押了。像應收賬款也可以用來抵押的確是個對企業非常有利的條款,“我們平常都會有一些應收賬款”。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關於集體企業廠房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臺商劉先生在本市閔行區通過拍賣方式拍得佔地幾十畝的集體企業廠房。當他付出數百萬元的拍賣款項和拍賣佣金後,該廠房卻遲遲不能辦到他的名下。百般無奈下,劉先生請求律師代理此案。律師調查後發現,原來該集體企業廠房在拍賣前未徵得村集體同意並先行辦理集體土地徵用手續,使得事情進展擱淺,對此,多方都表示無可奈何。 律師提出了協調解決的方案,得到相關方面一致贊同。即由村集體回購,並補償當事人的各種損失。 這個案子雖難度極大,律師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站在改善和保障本市良好投資環境的這個高度去破解難題,最終,律師通過與當地法院、鎮政府和所屬村等六方溝通協調,並兼顧多方利益,通過非訴訟渠道,順利解決了這場糾紛。 【物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 代理此案的上海聯業律師事務所王展律師分析:由該條規定可以看出,無論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一旦將其使用權投入到企業當中,由企業法人享有,那麼企業就應該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理權利。當再發生集體企業因破產而致使其廠房被拍賣時,購買人應該有權獲得廠房及其佔有土地使用權,房地產登記部門應給予登記。 3.中小企業融資有了新希望
本市某大學生創業基地的一家網路科技公司,屬於2006年的新辦大學生創業企業,兩名股東都是大學畢業不久的年輕人。由於剛剛開始辦企業,遇到了所有新辦小企業都會碰到的問題———資金不足。經過一年經營,網路公司經營規模擴大很多,但是原來的借款都用於購買網路伺服器設備,並出租給有關客戶,為了擴大市場份額,相關租賃費用都是約定先用後付,形成數額為200多萬元的應收賬款,但是目前的公司收入還不足以支撐公司的現金流。按照目前擔保法的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並不包括應收賬款,如果可以用應收賬款作為權利質押,取得銀行貸款,就可以解決這家公司的燃眉之急。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支票、本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上海市捷華律師事務所張律師分析:據上,這兩家企業可以用應收賬款作為權利質押,取得銀行貸款。另外,物權法與擔保法不同的是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也被明確可以作為抵押物,這對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物權法施行日期為2007年10月1日,這期間需要社會各方面學習貫徹,企業希望用應收賬款作為權利質押獲取銀行貸款,當然這也有賴於銀行貸款制度的配套改革。
何勇 宋文明 黃清燕 鄒品娥 張娟娟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