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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居民因私往來台灣手續流程

2007年03月08日09:30
華夏經緯網

    (1)向戶口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回答有關詢問,領取2份《大陸居民因私赴臺申請表》;

  (2)規範填寫和提交《大陸居民因私赴臺申請表》(單位或派出所在相應欄目簽署意見,經濟交流的加蓋臺辦公章);

  (3)交驗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並提交影印件;

  (4)提交3張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證件照(光面相紙)。國家公職人員不著制式服裝,兒童不係紅領巾,照片只限一人。相片背景顏色為白色或淡天藍色,人像清晰,層次豐富,神態自然,照片規格為小二寸,32mm×40mm,頭部寬度:21-24mm,頭部長度:28-33mm。一次性成像快照、經翻拍的照片或採用各種彩色印表機列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5)提交台灣親屬的邀請信件;

  (6)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台灣地區旅行影印件;

  (7)非公職人員赴臺經濟交流,須持國臺經濟局批件並由市臺辦行前教育後加蓋公章;

  (8)提交審批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9)材料齊全,手續完備經批准的,申請人在30個工作日後到戶口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領取護照,並交納證件費30元,簽注、加注費20元每項次,申請手續費5元。
 
  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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