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鼓勵台灣同胞在本市投資,保護台灣同胞投資者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與台灣地區之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台灣同胞以其在台灣地區或者台灣地區以外設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名義來本市投資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台灣同胞投資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管理工作,建立綜合協調服務機制,研究和處理台灣同胞投資的有關事項。 市、區台灣事務辦事機構負責做好台灣同胞投資的組織、指導、協調、管理和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商務、稅務、農業、財政、公安、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涉及台灣同胞投資的相關工作。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本辦法關於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責的規定,做好各自管理範圍內涉及台灣同胞投資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應當為會員提供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經濟資訊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加強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溝通和聯繫,反映會員有關生產經營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投資範圍與方式 第六條 鼓勵台灣同胞投資者在本市投資下列產業和項目: (一)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 (二)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 (三)改造產品性能、降低消耗、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經濟效益的先進技術項目; (四)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業等基礎設施項目; (五)農業、林業、畜牧業、水產業開發項目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六)出口創匯型項目; (七)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開發利用項目; (八)國家和本省、市鼓勵投資的其他產業和項目。 第七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在本市可以採取下列形式進行投資: (一)舉辦獨資經營企業、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合夥經營企業; (二)在規定的區域內從事個體經營; (三)開展補償貿易、加工裝配、合作生產; (四)購買企業的股票、債券; (五)購買、承包、租賃企業;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照規定從事土地開發經營;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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