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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最高法院”昨日從回復特別費設立本旨立論,判馬英九無罪定讞。受矚目的見解,是法官衍生、擴充特別費的“因公”支用的範圍,使“首長”不僅可因“公務”所需支用特別費,也可因“公益”所需捐輸特別費。
其次,是法官厘清特別費設立本旨,所謂“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作法,是陋習,並非行政慣例或行政習慣法。
“最高法院”所揭示的兩項見解,所拓寬的路,雖然不如“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可以私用那麼寬廣,但對於審判中、偵辦中的朝野二百位高層政治人物,仍有其積極影響意義。
首先,談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說,有本質與“首長”誤認之別。“最高法院”是厘清特別費的本質不是“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固然斷了一條“特別費大赦”之路,但並未阻斷“首長”積非成是的誤認、無違法性認識的無犯罪故意之路。
其次,“最高法院”將“因公”的定義,由“公務”擴充至“公益”,範圍大多了。
一般“首長”使用特別費,大都用在因公務所需的招待、饋贈或獎賞,但甚少用在“公益捐輸”上,馬英九大概算是罕見的特例。
如今,“最高法院”拓寬這麼一道門,究竟有多少涉案“首長”能夠適用,還很難說。不過,門寬多了,確是事實,若再參照上述積非成是的無違法性認識,即使無法完全解決特別費案爭議,至少能提供審判中、偵辦中案件的衡量準則。
本案不論是檢察官疏于研究如何上訴三審,還是迫於綠營輿論壓力虛應故事,上訴攻擊乏力確是事實。此一事實,導致“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所回應、闡述的特別費相關見解,也受了相當限制。
因此,假若“最高檢察署”甘服“最高法院”,願意奉此為圭臬,作為偵辦準則,一切皆休;若有不服,爭端勢必再起。
更嚴重的是,“最高法院”是以程式性判決本案,並非實體判決,也就是說,馬英九案的確定判決並非“最高法院”,而是“高院”。“檢察總長”即使有意提起非常上訴,以統一法律適用,也只能針對“高院”判決提起,因此,此路可說走不通了。
剩下的途徑,只能期待日後“最高法院”另一庭審判另件特別費案了。即使如此,屆時另一庭的見解是否相同,也是未定之天。
來源: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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