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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的首長特別費案已經三審定讞,最高法院維持二審的無罪原判決。這個結果在很多人的預料之中,而且在此時宣佈基本上也無關緊要了。既便是第三審有異議,做出的決定只能指出錯誤,發還高等法院更審,小馬哥訂在五月二十日就職,更審判決不可能在五月二十號有結果,之後就受到四年豁免權的保護,這樁案子的三審判決橫豎對他沒有影響。
但是這個最高判決頗為嚴厲,基本上否定了初、二審判決的法理立場。前兩次判決認定特別費是“定額概算型的費用”,是首長的“實質補貼”,故此馬英九將它存入私人賬戶並申報為私人財產的一部份,不是犯罪行為。三審法庭認為特別費是“公款”,不得私用,指出二審判決文中有“首長以領據具領特別費後,特別費已喪失公款性質”,這句話有瑕疵,但是“最高法院”認為這句話不足以動搖原判決結果。維持無罪原判的理由是馬英九並無犯罪意圖,沒有故意將公款私用,他一直捐了許多錢給慈善機構。至於他人以不相干的單據報銷具領特別費部份,馬也始終不知情,是市府秘書余文自作主張處理的。余某也承認這些事實,被判刑一年。
如此看來小馬哥的最後判決,真是驚險過關。三審法庭原本不同意前二審的看法,但是本著對馬英九本人素來品行端正、誠實不欺行為的信任,判決他無罪。
馬英九終於擺脫了特別費的夢魘,松下一口氣,可以全力為台灣的經濟去打拼,是全台灣都深感慶倖的事。
但是三審判決的理由與前二審有異,又將眾多其他首長特別費案攪成一池混水。各地檢查單位原本就對這種案件的調查標準不統一,總檢察長陳聰明在此事上的表現的既懦弱又蹉跎,到現在還不能統一看法,最後的結果是任由檢察官各自為政、自找理由、自行決定該不該起訴。再加上三級法庭對特別費是不是實質補貼也有歧見,今後特別費案的偵調、審理判決都將陷入混亂。
如果以這次馬英九特別費案三審判決意見當做最高審判原則,則扁、呂、遊、陳唐山都極為不利。呂、遊,陳三人的特別費案,檢察官指控他們三人指示屬下蒐集別人的發票,冒充原始憑證,核銷特別費三十六萬元至五百多萬元不等,查有實據。照這個情況發展下去,他們均難逃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的貪污罪及偽造文書罪。
阿扁阿珍涉及的“機要費案”情況更嚴重,檢方控訴,吳淑珍拿著別人送給陳致中當結婚賀禮的鑽表去原店家換成鑽戒,差價用SOGO百貨公司禮券補上,再用買禮券的發票請領了數十萬元的“機要費”。依照三審法庭“公款必需公用”的認定,吳淑珍的作法太過乖張,詐領公款是貪污行為,此事阿扁知情,應列為吳淑珍的共犯。
但是台北地方法院表示,每件案子的實際案情不同,不可以一概而論。馬案的三審意見,僅僅可以拿來做參考,並沒有法律規定它是一件必須遵守的判例。
於是要求“總統大赦”的呼聲又起,因為算起來全台灣有六千多起首長特別費案,一一調查審理起來不知要耗費多少資源和時間,大赦可以一舉消除這數十年延續下來的“共業”。幾年來阿扁一直是“總統”,他在任上的時候就有人呼籲“大赦”,社會上強烈要求不要用特別費案當作政治鬥爭的工具,但是扁樂得坐觀虎鬥,司法單位折磨小馬哥是個好戲碼。現在他的任期將屆,扁勢必要為機要費案出庭應訊,被判有罪的可能性與日俱增。
綠營有人呼籲,繼任“總統”應當給予阿扁“特赦”。這就有未審先判的味道了,因為“特赦”僅適用於已經判決有罪的罪犯,可見阿扁夫婦的有罪形象在綠營群眾中早已形成。“台獨”大將陳師孟勸阿扁不接受“特赦”,因為那是靠施捨脫身,太丟臉了。
六千件首長特別費案有必要一股腦都解決,否則司法界不必幹其他其的活了。趕快通過可以追溯既往的新法規,將數十年的老賬一筆勾銷,不失為良策,但是又對因此入獄服刑的人不公平。都是新當局的頭痛事。(馬康莊 台灣民意調查基金會秘書長)
華夏經緯網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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