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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手的視頻照片上了網

涪風論壇網頁截圖一

網頁截圖二
民警抓賊,無計可施。難道就不抓了?涪陵區反扒民警態度堅決:一抓到底。
他們在網上發帖,把涉嫌盜竊數十起、涉案10多萬元的幾個嫌疑人的圖片挂在“涪風論壇”上。此舉立竿見影,警方很快獲得線索,並在兩天內抓獲兩個團夥,昨天4名嫌疑人被刑拘。但個別網友卻對這種發帖方式提出質疑,認為此舉涉嫌侵犯嫌疑人的肖像權。
網友質疑警方發帖
昨天,網友周先生致電本報稱,涪陵區公安局反扒支隊在“涪風論壇”網上發帖,把犯罪嫌疑人的圖片公開曝光。盜賊固然該打擊,但此舉有侵犯嫌疑人肖像權、隱私權等之嫌。
記者按照網友的指點,于昨天下午1時50分打開“涪風論壇”的“我愛涪陵”版塊,看見網友“愚民”于4月3日21時50分,以“你認出他們是賊嗎?”的主題發帖。帖子內容為:反扒支隊在工作中發現兩個盜竊團夥,分別在高筍塘地下商場和網吧盜竊他人財物,求助網友幫忙辨認,並提醒網友注意這些行人。最後是兩部反扒熱線電話號碼。
文字的下面,是商場、網吧監控錄影截圖,共26張。圖片清晰度都不高,帖子上分別用紅圈對其中個別人物進行圈點。其中,前兩張圖片有文字說明。第一張圖片對圈點人物的圖說是:1號嫌疑人、30歲左右、女性、白色西服、披肩卷髮、脖子上戴裝飾物;第二張圖的說明是:2號嫌疑人、男、25歲左右、170釐米、平頭、黑色長袖體恤、右側有英文字母MERR。
截至記者打開網頁時,該帖點擊率達到1500次,26個跟帖。大部分網友跟帖支援“捉、抓到底”。但“哎喲一聲”網友表達了與周先生相同的觀點。該網友稱,視頻資料這樣放在網上,是不是涉嫌侵犯人家的權利啊?
警方聲稱事出有因
記者聯繫上涪陵區公安局反扒支隊副支隊長周濤。
周濤證實,帖子確實是他們發的。發帖目的就是向網民徵集數十起盜竊案件的線索。因為該區高筍塘地下商場自2006年初安裝攝像監控以來,已經接到數十起失竊報案,涉案金額達到800元以上立案標準的案件都有20多起,保守估計涉案金額近10萬元。
周濤還稱,該區有10家網吧從今年以來,也連續發生了21起盜竊案。涉案金額五六萬元。嫌疑人偷的多為手機、小靈通、錢包。
這些盜竊案最初都是向各轄區派出所報的案,苦於沒有線索,警方一籌莫展。周濤稱,局領導綜合分析這些盜竊案,發現案發地點都是在地下商場和網吧,認為團夥作案可能性很大,其中一個白衣女團夥,可以說是瘋狂、大肆作案,涉案金額常常是幾千元。比如白衣女一次就偷了商場老闆營業款5000多元。還有一個6人的盜竊團夥,常常在網吧對大中學生實施盜竊。
公安局領導將這個打擊任務交給了反扒支隊。一條線索沒有,又不能不抓,怎麼辦?反扒民警一籌莫展時,想到局領導曾發過話,借助網路來破案。於是,他們決定在網上發帖,向熱心網友求助。
“沒想到效果出奇的好。”周濤很高興。
發帖至今,他們接到40多個網友的熱線。大部分網友表示讚賞,還建議他們打擊盜竊QQ、遊戲裝備的虛擬世界財產,其中一條線索讓他們連抓兩個團夥:發帖次日,網友打電話稱,照片上有個被紅筆圈點的男子綽號叫“峰兒”,但沒有提供更詳細的資訊。他們根據這一資訊鎖定了一個叫彭峰的盜竊嫌疑人,僅花了兩天時間就將彭及其同夥抓獲。同時,另一團夥也根據網友舉報落網。
警方初步查明,這兩個團夥涉案1.5萬餘元。周濤稱,因網友有功,他們發了100元獎金。目前,另兩個盜竊團夥也有了線索,線索都來自於熱心網友。
發帖前曾研究民法
周濤稱,他們是首次採用這種方式徵集破案線索。此前也未聽說過我市公安系統使用過這一方式。發帖照片涉及4個盜竊團夥10多人。
記者在昨天下午1時50分聯繫上“涪風論壇”管理人員,該人士表示是否合適值得探討。下午3時2分,記者再次登陸,發現照片已被刪除。上面留言:嫌疑人已抓獲,圖片刪除。
針對個別網友的侵權質疑,周濤稱,發帖前,支隊領導曾在一起商討,也有領導存在“是否會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疑惑。他們為此專門找出民法進行研究,最後認為不存在侵權。因為他們已經立案,視頻資料是在偵查中獲取,視頻資料能夠證明嫌疑人作案的事實,該資料將是司法機關定案的重要證據。發帖這種方式類似于通緝令。兩者相同點是有證據證明嫌疑人作案事實,只是通緝令針對具體某個嫌疑人發出,而他們帖子涉及的嫌疑人具體身份、名字一無所知,需要借助網友進行指認。
當記者提出“嫌疑人看到此帖跑了怎麼辦”的問題,周濤稱“不要緊”。他們寧願讓犯罪分子放棄犯罪,也不要讓其大肆犯罪,目的之一就是想對不法之徒起到震懾和對市民的提醒作用。事實是效果好、網民大力支援,所以堅定了他們的信心。
律師認為無法可依
本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志同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昊稱,刑事訴訟法第123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通緝令是指公安機關依法發佈的緝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書面命令。通緝令一般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衣著、語音、體貌等特徵和所犯罪名等,並且附照片,加蓋發佈機關的公章。據此,警方有權公佈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但只在發佈通緝令時採用。而在該事件中,他認為警方採取的並非通緝令的手段,那麼除此之外的公佈犯罪嫌疑人照片的做法就沒有法律依據。
記者 羅彬
來源:華龍網-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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