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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戈:兩起裸聊案結局為何不同

2008年04月08日10:12
華夏經緯網

   浙江龍遊縣法院近日判決的網路裸聊案,其實並非全國首例。2007年4月,北京曾出現一樁近似案件,只是石景山區檢察院先以“聚眾淫亂罪”提起公訴,後來又主動撤訴。其理由是無法依據《刑法》找到一個合適的罪名,相關律令的嚴重滯後性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之原則,導致檢察院打起了退堂鼓。

  龍遊縣法院終究一鼓作氣,一“進”到底: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由,一審判處裸聊者方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實言之,對照《刑法》第363條的量刑標準,判決並不過重,可見法院的審慎。但最大的問題在於,不是罪行之輕重,而是罪之有無。為什麼龍遊縣檢察院沒有步石景山區同行的後塵?

  據報道,龍遊縣檢察院對裸聊案究竟以何種罪名起訴,曾有過不同的認定意見:一認為應當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二認為應當構成聚眾淫亂罪;三認為應當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四認為一對一的裸聊純屬個人行為,僅涉及社會風氣問題,危害並不足以判刑,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即可。最終,他們憑證據認定,方某上網裸聊是以牟利為目的,獲利2.4萬元,遂取第三種意見。

  這個判決清晰展現的司法推定邏輯如下,裸聊即“傳播淫穢物品”,即犯罪;以牟利為目的,則再加個尾巴,罪行要嚴重一些。如果中國司法奉行判例至上之準則,以龍遊縣法院的裸聊案判決為尺規,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估計法院和監獄會變成色情的菜市場。

  除了法網過密,舉國皆罪,這兩大事件還有更本質的共同之處:關於“淫穢物品”,中國法律到底該如何界定?

  《刑法》第367條對“淫穢物品”的規定實在太籠統,充斥著道德化的虛幻判斷:“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影帶、圖片以及其他淫穢物品”。什麼是“色情”(據說“情色”就不違法)?什麼是“誨淫性”?儘管剔除了兩類——“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我們看到,這道天網設置得仍舊太密了,就好比嚴打時期,你當街脫褲子小解,都要以流氓罪論處;將來某一天,我們用手機發個自編的葷段子,都可能處以“色情”、“誨淫性”之名,在監獄呆上一年半。

  相比之下,香港司法就科學多了。《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雖然同樣陳舊不堪(1987年9月頒行生效),但將待管制的物品分為“淫穢”和“不雅”兩級,而且有成年人、青少年之發行區別,至少夠明確;同時它們嚴格遵行“疑罪、未名罪從無”之原則。如“艷照門”期間,香港警方拘捕了一個名叫鐘亦天的艷照傳播者,後又將之釋放,因為淫穢物品審裁處裁定,鍾氏所發佈的圖片不屬淫穢,只是不雅,可以在成人之間傳播,於是放人撤訴。我們需要反思的是,同樣的艷照,為什麼在內地屬於淫穢,在香港僅是不雅?

  裸聊案的審判,不僅指向法條的缺憾,還暴露了司法思維的封閉。既然現有法律無法支撐此案件的定罪,為什麼一定要牽強比附一個本來就遭受拷問的罪名?報道說,為“結合凈化網路環境的社會需要”,這讓人無語。

作者:羽戈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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