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人關注的許霆案重審判決已經出來,許霆被處以有期徒刑五年,罰金2萬元,追討其取出的173826元。宣判時當庭表示“不上訴”的許霆,最近兩天又想上訴了。
無論如何,最高法院擁有一定程度的司法解釋權,它的批准實際上賦予了廣州中院進行“硬判”的權力。司法部門這樣做,核心目的自然是為了保護國家金融秩序。但是,這個判決真的保護了國家金融秩序嗎?
表面上看是這樣。也許是出於同樣的原因,一個月前中國工商銀行行長楊凱生對許霆案發表了意見,認為銀行系統出錯絕對不能成為某個人盜竊犯罪的理由,並希望銀行業協會能在這樣的事件中為銀行說話。然而,楊凱生的意見更暴露出了中國銀行業的虛弱,是在尋求對銀行的“出錯”進行司法保護。但一個嚴肅的問題隨之產生,難道這就是司法所要保護的國家金融秩序?
在許霆案中,廣州高院解釋許霆是利用了銀行自動櫃員機程式升級出錯之機,但是,自動櫃員機程式升級中出的錯到底是什麼則語焉不詳。既然是程式升級,那麼,是否在升級過程中程式發生了紊亂呢?如果是這樣,則程式本身就有嚴重問題。銀行如果明知該程式存在嚴重問題,則銀行購買該程式並決定投入使用的相關責任人就存在著嚴重的瀆職嫌疑。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判決許霆無罪,銀行相關責任人的行為也是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必須得到懲處;而判決許霆有罪,則銀行相關責任人更必須得到懲處。如果銀行不明知該程式存在問題,則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的責任,必須得到相應的懲罰。
更可能的情況是程式並不是問題程式,而是銀行在進行正常升級時,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對程式的功能進行了錯誤設置。在這樣的情況下,則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的並不是許霆,而是銀行負責程式升級的相關責任人,是他們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從而使許霆得以成功“盜竊”。許霆在實施所謂“盜竊”時,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每個動作都是由銀行自動櫃員機程式限定的,如果認為他的動作是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的行為,那麼,也只是銀行相關責任人擾亂國家金融秩序中的一個派生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判決許霆有罪,就必須更嚴厲地懲罰銀行相關責任人。
顯然,對許霆的單方面“硬判”,恰恰是保護了更惡劣的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的責任者。 作者:顧則徐
來源:東方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