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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4月7日報道,近日,山西省朔州市委作出決定,免去治理超限超載不作為的山陰縣縣長左中偉中共山陰縣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同時提名免去其山陰縣人民政府縣長職務。紀檢監察部門對另外23人進行了責任追究。
在山西省治理超載的事件中,左中偉成為第一個被“問責”的縣級官員,這引起了輿論的關注。但我仍然有一個疑問:為什麼當地的縣委書記沒有被“問責”呢?事實上,近年來,對於領導幹部“問責”事件中,極少有對地方黨委書記“問責”的現象。前不久,山西臨汾市市長李天太因洪洞特大煤礦事故被免職,但是,市委書記沒有被“問責”;更早的吉林省吉林市市長因為中百商廈特大火災事故引咎辭職,市委書記同樣沒有被“問責”。
在一個地方,政府“一把手”是縣長、市長掌管事權、財權,黨委的“一把手”掌管人事權(提名權),那麼,出現重大事故或者執法不力的情況,上級機關認為理應追究政府“一把手”的責任,因為他掌管了事權。追究政府“一把手”的責任當然不錯,但這並不表明黨委的“一把手”不需要追究責任,因為,重大事故等的出現,跟人的關係很大,用人失察,對人的管理監督不力,導致被人大選舉、任命的幹部執法不力或者瀆職、失職,造成重大事故,而用人失察、管理監督不力,都跟黨委的“一把手”的行使權力有關。
其次,基於黨的領導的原則,地方黨委書記往往都參與當地重大事件的直接決策,黨委的“一把手”也就對這些事件負有重要的領導責任。事實上,在一些地方,黨委書記還往往直接主管當地重大事務,比如“進京抓記者”事件的主角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就親自主抓東北土特產品交易中心的建設。因此,發生重大事故或者執法不力時,黨委的“一把手”理應負有領導責任,應當責令辭職或者自己引咎辭職。2004年,在北京市密雲縣發生“2·5”特大傷亡事故後,除了當時的密雲縣縣長引咎辭職外,北京市委對當時的密雲縣委書記夏強也認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對於政府“一把手”的“問責”,除了上級機關外,地方人大也可以發揮積極的作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但對於黨委的“一把手”的監督與罷免,地方黨代會卻不能完全到位。因為人大實行年會制,每年一次聽取政府工作報告;而黨代會往往是五年一次,黨員代表很難有機會對於黨委書記的失職、瀆職提出罷免案,而只能依靠同級黨委紀檢委的監督。
此外,對於政府“一把手”的“問責”,司法機關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行政訴訟。但司法同樣無法對黨委的“一把手”起到制約與“問責”作用,因為黨的機關不是行政訴訟的主體。
在一個法治社會,“權責對等”是一項基本原則,有多大的權力就得承擔多大的責任。所以,當發生重大事故和執法不力等事件時,不僅要追究政府“一把手”的責任,也要深入追查地方黨委“一把手”是否有責任;特別是要建立相關體制,讓當地黨員、民眾能追究地方黨委“一把手”的責任。
作者:楊濤
轉自:長城線上 (來源:燕趙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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