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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許霆無須感恩 司法理應自省

2008年04月10日11:00
華夏經緯網

   不管是民意的勝利,還是司法的勝利,抑或是民意與司法的雙輸,許霆都無須感恩任何人。

  ——王琳(海南大學法學院)

  廣州“ATM惡意取款案”又有了新的進展。9日上午,一審獲刑五年的許霆正式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4月9日中央電視臺)。這之前,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永平公開反對許霆上訴,並告誡許霆“應該知足了,應該感謝媒體、感恩社會,給了他一個重生的機會”(4月8日《新快報》)。

  作為一個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公民和“ATM惡意取款案”中的被告人,許霆擁有獨立而完整的訴訟權利。這其中,不但包括自我辯護的權利,也包括上訴權。在中國的刑事司法制度中,抗訴權專屬於檢方,上訴權專屬於被告人。包括朱律師和許父在內的其他人,都無權替代許霆作出上訴或不上訴的抉擇。朱律師是一名職業法律人,不可能不知道這一常識。對朱永平律師的告誡,也許應該依他的解釋來綜合判斷,才有其合理性。其實,在朱律師看來,“上訴已經沒有用了,這個案子基本上已成定局”。所以,“許霆最好儘早離開看守所去監獄,坐牢出來之後再重新做人”。

  我以為,朱律師不經意間說了一句大實話。于中國刑事司法的現實生態中,裁判的不確定性最為人所詬病。一審之後只要被告人在上訴期內不服裁判提出上訴,就可觸發二審。而二審之後,被告人仍可繼續申訴,在理論上也有觸發再審的可能。通常情況下,一審裁判很難說是“已成定局”。

  但這種裁判的不確定性,只是理論上的分析而已。具體到許霆這個“特別的個案”,經由最高法院核準在法定刑下量刑之後,事實上已經“特別”到“基本已成定局”了。我曾在之前的一則評論中談到,這種由基層法院報請最高法院“權斷”的特別程式,已然架空了本已成為我國刑事司法基本制度的二審終審制。既然廣州中院已逐級報請最高法院核準,而二審上訴仍在廣東省高級法院——可以預想的結局便是,因不敢對最高法院核準的一審裁判說“不”,作為上訴法院的廣東省高院最大的可能便是“維持原判”。

  儘管如此,許霆的上訴仍是有意義的。上訴權是一個程式性權利,他不依二審結果是否“已成定局”而獨立存在。如果當事人懶得通過主張權利來追逐自身利益,如果人們不習慣或不屑于為自己的法定權利或利益而鬥爭時,支撐整個法律體系的權利義務網路可能就會運轉失靈。哪怕許霆的確是在為“1%”的希望提出上訴,也是在通過法定的程式來“為權利而鬥爭”。法治的良好運行,正有賴於公民為權利而鬥爭的主體意識的支撐。

  基於這些分析,我雖基本認同朱律師對許霆二審結局的坦誠,但我卻要為許霆這一“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上訴行動投一張贊同票。尤其是,我無法認同朱律師在給許霆提出告誡的那份超越法律之外的道德棒喝。許霆上不上訴,只是一個極為簡單的法律問題而非很難達成共識的道德議題。許霆案發回重審之後的一審改判,不管是民意的勝利,還是司法的勝利,抑或是民意與司法的雙輸,許霆都無須感恩任何人。司法裁判本應獨立於民意,如果重審的改判是堅持了司法原則的獨立行為,而並未為民意所左右,顯然許霆用不著去“感謝媒體、感恩社會”。相反,這樣的重審本是“司法糾錯”,理應由司法機關自省而不是讓許霆來“知足”。而如果重審的改判是基於民意壓力之下的無奈之舉,許霆更用不著“知足感恩”。相反,作為公訴方的檢察機關理應對重審法院的迫於民意的“輕判”提出抗訴。而法院更應自省,為何在喧囂的民意面前,法官的裁判能力是如此虛弱不堪。

  更何況,迄今為止,許霆案尚是一未決案,許霆的法律身份仍只是“上訴人”而非“犯罪人”。在終審法院未對許霆作出生效的有罪判決之前,許霆仍應被推定為無罪。此時,以法律人之專業言語大談許霆的“重生”,是否為時過早呢?

作者: 王琳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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