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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鼓勵招商引資若干暫行規定
2007-10-18 15:29:43
華夏經緯網

(經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05年9月4日發佈)

一、為了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進一步擴大我市招商引資規模,提高對外開放水準,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招商引資是指以優惠政策鼓勵市域外投資者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等資本,採取合資、合作、獨資、兼併,購買企業產權及BOT、TOT等方式,到我市進行投資,以及承包、租賃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市域外投資者是指國外和港、澳、臺地區來我市投資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簡稱外商,下同)和市域外國內其他省市、地區來我市投資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經濟組織。

三、市域外投資者來我市投資舉辦的各類企業除享受國家、省現行有關優惠政策外,並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

四、在本市舉辦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3年內,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後,當年出口產值達到總產值70%以上的,按10%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後,可延長3年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從事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勞動密集型項目,或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且投資回收期長的項目,能源、交通、環保等基礎設施項目,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六、外商投資鼓勵類骨幹工業項目和技術改造、帶資承包、改造國有老企業,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上、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享受國家現行優惠政策及第3至第5年減半徵收的企業所得稅,第6至8年徵收的企業所得稅,由同級財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還企業。

七、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旅遊設施項目或列為重點扶持的旅遊項目,在企業所得稅優惠期滿後3年內的企業所得稅,由同級財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還企業。

八、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市域外投資企業,經財稅機關批准從開工生產年度起,免繳5年企業所得稅。

九、市域外的各類投資者在本市投資基礎設施、城市改造、高新技術產業和農業產業化、國有和集體企業重組、改造項目、參與渭南市區建設開發的,10年內由同級財政返還己徵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並免征所得稅地方附加。

十、市域外投資者在荒地、荒坡、荒山、荒灘從事農業科技開發項目,從盈利年度起5年內免征農業稅;從事農、林、牧、漁業及小流域治理、開發的、從盈利年度起3年內免征農林特產稅。

十一、從事農、林、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後10年內,經國家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徵15一30的企業所得稅。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再投與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再投資部分己繳納所得稅40%的稅款,若投資舉辦產品出口或先進技術企業,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十三、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

十四、放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條件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持股比例限制,鼓勵外方以技術科研成果、行銷和管理要素入股、合資舉辦高新技術企業。外方投資的技術入股比例可放寬為35%,合作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十五、允許外商投資商業零售、旅遊、外貿等行業,設立仲介機構改革投資性公司,國有小商業企業可以向外商出售、拍賣、租賃或合資、合作。

十六、鼓勵外商採用BOT、TOT的籌資方式,參與道路、橋梁、隧道、電廠、水廠等基礎設施建設。經批准,可以出讓已建成或在建的交通、能源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股權和一定期限的經營權,或有選擇地拍賣現在建成設施,用出讓金和拍賣所得,建設新的基礎設施項目。

十七、鼓勵外商投資舉辦創匯農業項目。外商投資舉辦種植、養殖和農副產品深加工企業,當年實際出口或提供出口資源佔總產值50%的,經稅務部門和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可享受出口型企業的優惠政策。

十八、外商投資舉辦一般性生產企業,在合同期50%的期限內,免征土地使用費,剩餘50%期限內減半徵收。外商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農林牧副漁業、能源、交通建設項目和社會公益事業的,可免收土地使用費。

十九、兼併、收購、改造市縣屬困難企業並全員接收安置企業職工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繳土地使用費;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登記時,除收取證、照工本費外,其他費用免收。

二十、對一次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市域外投資企業,不再收取城市配套費。經認定位高新技術產業、農業產業化、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項目,可直接以受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使用權出讓金按基準地價的10%收取。一般性工業項目,按基準地價的20%收取。房地產開發、旅遊、娛樂性服務項目,按基準地價的30%收取。

二十一、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時,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按應繳總額的5%給予優惠。一次性付清卻有困難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預先付總額的50%,其餘部分可在兩年內分期繳清。

二十二、經批准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荒坡用於發展農、林、牧、漁業的市域外投資企業,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十三、投資于渭南城區和渭南經濟技術開發區(包括渭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實驗區,以下簡稱開發區),且能對渭南經濟發展產生明顯帶動作用的高新技術、高效益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方面給予特別優惠。

二十四、在城市規劃區內,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的減半徵收城市配套費。

二十五、對外商投資農業產業化、高新技術產業化、支柱產業和嫁接改造國有老企業的生產性項目用地,除支付徵地成本和按規定上交中央、省政府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權出讓金優惠50%。對租用國有土地的,可由土地使用權單位出租,政府收取的場地使用費按投資比例返還外商投資企業。中方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合資、合作並改變中方企業法人主體經營資格的,可申請按土地使用權基準價的20%繳納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如中方確有困難,還可申請降低出讓金比例或申請5年緩繳期。

二十六、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標準每5年可視情況調整,一次性交納15年費用的,在15年內不作調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原有場地作價入股或作為合作條件,或利用其他土地與外商合營從事農、林、牧、漁業開發的,經市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在合同期限內可不改變土地性質,由合營企業使用,但不得轉讓。

二十七、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及外方投資者的海外資產向我國中資商業銀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資商業銀行的海外分行或國內分行向其發放貸款。

二十八、對列入本省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為其積極爭取《國家專項產業投資基金》,以解決企業增資時中方股本金不足。

二十九、外商投資企業有權自主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規模,其所需各類人員均由企業自製用人簡章,報勞動人事部門備案後在勞動人才市場招聘。需跨地區招聘的,由市勞動、人事部門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其人事檔案可由市、縣人才交流機構代理。

三十、海外留學人員舉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視同外商投資企業,享有相應的優惠政策。

三十一、國內居民使用國(境)外親友贈予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資金舉辦的企業,其投入的外匯資金佔企業註冊資金25 %以上的,經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待遇。

三十二、國有企業一部分資產入股舉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其資產評估值,可在10%一20%的幅度內自行作價。

三十三、市域外投資者承包、租賃本市企業,實行于本地人員承包、租賃企業相同的政策。外商企業購買我市企業,凡外資額達到該企業註冊資本25%以上的,均可批准、註冊為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相應政策。

三十四、鼓勵市內外各單位及社會各界人士按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從事市政公用設施項目和城市改造項目建設。

(1)對從事可經營性市政公用設施和城市主幹道兩側沿街新建的開發項目,經營期在10 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3 年內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逐年全額返還。經營期在15 年以上的並自正式營業之日起,土地使用稅(費)前三年由財政逐年全額返還。

(2)對在城市主幹道兩側沿街從事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總投資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在建設期間可享受以下優惠: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含新徵土地)的建設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基準價的20%收取;投資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按基準價的10%收取。建築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不包括住宅),免交城市配套費和城市設施佔用費。減半收取房地產產權登記費和因地質條件不能按要求修建人防地下室的人防工程異地建設費。土地管理費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1%收取。

(3)投資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項目,除享受本條第(二)項的規定外,還可享受減半收取土地測量費、考古勘探費等優惠。

(4)投資新建城市道路、廣場、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綠化遊園工程的單位,出資額達到工程總投資50%以上的,可獲得該項目工程的10年冠名權和廣告經營權。

三十五、市政府政務大廳對市域外投資企業實行“一廳式辦公”,“一條龍”服務。企業可自行辦理有關證照審批手續,也可委託政務大廳代為代理。

三十六、對引進介紹市域外投資者來本市投資並取得成功的引進人、介紹人實施以下獎勵:

(l)獨資興建符合鼓勵類產業項目,經驗資或審計後,由地方財政按投資方式及固定資產投入金額(不含中方對外擔保的項目境外借款)的1%o一3%o給予獎勵。從項目投產或開業之日起,再由地方財政按該企業新增地方稅收的5%給予獎勵,連續獎勵5年。

(2)合資、合作興建符合鼓勵類產業項目,經驗資或審計後,由本市受益方按引進投資方實際固定資產投入金額的1%o0一3%o。給予獎勵。從項目投產或開業之日起,再由地方財政按該企業新增地方稅收的2%給予獎勵,連續獎勵5年。

(3)來料、來件、來樣加工裝配項目,在每期合同實現後,由加工企業按企業實際工繳費收入不低於3%給予獎勵。

(4)無息或低息資金投向鼓勵類產業項目或社會福利事業項目,根據資金使用時限,以銀行現行貸款利率計算,由受益方按節約利息的25%一50%給予一次性獎勵。

(5)符合鼓勵類產業的補償貿易項目,由受益方按實際履行合同額的0.5%一2%給予一次性獎勵。

(6)無償資金、捐贈款物(救災捐贈除外)或無償轉讓先進技術的,經驗資或評估確認後,受益方按其實際價值給予10 %的一次性獎勵。直接引薦人鑒定辦法(1)、(2)兩項由引薦人與市財政及外經貿部門或經貿部門(國外投資與外經貿部門,國內市域外投資與經貿部門,下同)簽訂引資協議;(3)至(6)項由引薦人與本市受益方及外經貿部門或經貿部門簽訂引資協議。協議必須在資金到位或加工合同生效前簽定,並明確規定各方責任,獎金支付數額,方法和時限,作為界定直接引薦人的依據。

三十七、凡同時適合本規定中多項條款者,按照最優惠條款處理。

三十八、本規定由渭南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負責解釋。

三十九、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主辦單位:陜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電話:0913-2126423 郵箱:shenlansky11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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