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所得稅: 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減免期滿後,屬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屬產品出口企業的,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在依法減免企業的所得稅期間,免征地方所得稅,並在期滿後,繼續免征地方所得稅3-9年。 外商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于本企業或興辦新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稅款的40%;若上述投資投入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 年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 2、增值稅 基本稅率為17%;低稅率為13%;出口商品為零稅率。 3、營業稅 主要適用於建設、服務、娛樂等行業,其稅率為 3%-20%。 4、消費稅 採用的是從量定額、從價定率的計徵辦法。 5、個人所得稅 按超額累進制徵收,稅率為0%-45%。 6、資源稅 房屋開發增資部分按四級計收。 7、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法律規定的各種合同、書據、帳簿、許可證照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8、城市房產稅及車船使用牌照稅 對外商投資企業暫緩徵收。 9、關稅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除國家限制貨物外,免征出口關稅。 外商投資企業符合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的自用設備(含按項目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按國家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10、土地使用費 外商投資企業可依法通過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一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先進技術型、出口型、無污染,投資總額1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土地出讓金按不高於評估地價的20%收取; 一般工業用地按不高於評估地價的25%收取; 其他用地按不高於評估地價的3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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