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同胞(臺商)在西部地區投資以下服務貿易項目可以享受比投資東部地區更優惠的政策: 1.將台灣同胞(臺商)對銀行、商業零售企業投資的試點擴大到西部地區中心城市(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自治區首府城市)。在法律和有關協議的框架內,優先考慮西部地區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要求。 2.將台灣同胞(臺商)投資中外合資外貿公司的試點擴大到西部地區中心城市,並在中外雙方的資格條件上比東部地區適當放寬。 3.對臺商保險公司申請到西部地區設立經營機構的給予優先許可,對臺商在西部地區設立保險代理公司和合資保險經紀公司予以優先考慮。 4.對台灣同胞(臺商)在西部地區興辦中外合資旅行社,在資質審查與項目審批方面適當放寬標準。 5.按照祖國大陸加入世貿組織談判的承諾和有關規定,允許台灣地區會計公司(事務所)在西部地區興辦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對於一時不具備設立條件的,允許其在西部地區設立成員所,鼓勵現有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在西部地區設立分所。 6.在條件成熟時,可以優先在西部地區興辦中外合作律師事務所。 7.允許台灣同胞(臺商)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建築與相關服務、設計服務企業並允許外商控股,逐步允許在建築與相關服務、設計服務、工程服務、城市規劃服務領域設立外資企業。 8.逐步允許台灣同胞(臺商)在中外合資鐵路貨運企業、中外合資道路貨運企業中控股,在鐵路貨運、道路貨運領域設立外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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