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依據:《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 辦事機構: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 上海公安局各分、縣局出入境管理辦公室 辦事對象應履行的義務: 1、應具備的資格、條件:本市居民因私前往台灣定居、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或者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可提出申請,並回答有關詢問,履行法定手續。 2、需辦理的手續: 大陸居民申請前往台灣,須履行下列手續: 點交驗身份證、戶口證明; 點填寫申請表; 點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所在單位或學校對申請人前往台灣的意見;非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戶口所在地公安警署(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台灣的意見; 點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A、赴臺定居 a、確能在台灣定居的證明; b、有效的入臺許可證明(入臺旅行證或台灣地區入境證); c、親屬邀請函電。 B、赴臺探親、訪友 a、與台灣親友關係的證明; b、有效的入臺許可證明(入臺旅行證或台灣地區入境證); c、親屬邀請函電。 C、赴臺旅遊 a、旅行所需費用的證明; b、有效的入臺許可證明(入臺旅行證或台灣地區入境證); c、親屬邀請函電。 D、赴臺處理財產 a、經過公證的對該項財產有合法權利的有關證明; b、有效的入臺許可證明(入臺旅行證或台灣地區入境證); c、親屬邀請函電。 E、赴臺結婚 a、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 b、有效的入臺許可證明(入臺旅行證或台灣地區入境證); c、親屬邀請函電。 F、赴臺奔喪 a、有關的函件或者通知; b、有效的入臺許可證明(入臺旅行證或台灣地區入境證); c、親屬邀請函電。 G、赴臺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 a、國務院臺辦批件; b、單位證明; c、有效的入臺許可證明(即入臺旅行證複印件); d、提交赴臺日程安排; e、 台灣相應機構、團體、個人邀請函件或者同意參加該項活動的證明; f、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證明。 辦事機構應履行的義務 1、辦事順序:由戶口所在地各公安分、縣局出入境管理辦公室受理,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審批、制證。赴臺進行有關交流活動的,直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 2、辦事時限:公安機關受理大陸居民前往台灣的申請,應當在三十日內,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的應當在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通知申請人。緊急的申請,應當隨時辦理。 3、辦事手續:各公安分、縣局出入境管理辦公室受理,輸入電腦後,移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審批;赴臺進行經濟、科技、文教、學術等活動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直接受理、審批,經審批同意的簽發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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