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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項目所在地計委申請批准立項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審批許可權為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各地、州、市審批項目許可權為投資總額1000萬美元以下。 設立外資企業則應向所在地縣級或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外經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報告(按國家法律規定的有關內容編寫)。 二、向所在地(根據項目審批許可權)外經貿管理部門報批合同、章程,領取批准證書。 向外經貿管理部門提供的材料有: 1、設立企業的申請書; 2、投資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由投資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合作企業合同、章程(按外經貿部規範文本作); 4、由投資各方委派的合營、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員名單(投資各方對董事會成員推薦書); 5、中國投資者的企業主管部門和合營、合作企業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對設立該合營、合作企業簽署的意見,即計劃部門對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 6、投資各方的營業執照、資信證明; 7、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清單; 8、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名稱核準登記表(工商局領取)。 以上所列文件用中文書寫,其中2、3、4、6項文件可同時用投資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字書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外資企業須報送: 1、 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外資企業法定代表(或董事會人選)名單; 4、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5、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縣級以上的政府的書面答覆; 6、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 三、向所在地工商局進行註冊登記的予審,向自治區工商局進行註冊登記,工商局依法審核,並頒發營業執照。 四、其他登記程式。 辦理外事登記、銀行開戶、稅務登記、外匯管理登記、海關登記、企業統計登記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辦土地使用手續,如係建設項目還需辦理建設施工的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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