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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鼓勵臺商投資農業 力爭2010年新辦項目500個

06/08/2006/13:10
華夏經緯網

    中新網6月8日電 來自海峽兩岸(福建)農業合作試驗區辦公室的消息稱,福建省日前正式出臺《鼓勵和支援海峽兩岸(福建)農業合作試驗區建設的暫行規定》,亦鼓勵臺商在閩投資農業,並提出,到2010年力爭新辦閩臺農業合作項目500個。

  據廈門日報報道,福建省日前正式出臺《鼓勵和支援海峽兩岸(福建)農業合作試驗區建設的暫行規定》,在稅收、土地、金融、通關等方面推出若干重大優惠政策措施,鼓勵臺商在閩投資農業,促進海峽兩岸農業合作。

  《規定》提出,到2010年,力爭新辦閩臺農業合作項目500個,5年合同利用台資6億美元,實際利用台資4億美元,確保福建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中走在祖國大陸其他省區市的前面。

  按照《規定》,台資企業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經審批還可以繼續減徵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10年;對台資企業減免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按1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台資企業從事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台資企業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時間長的項目,經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臺商投資農業開發項目,開發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可以有償取得。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年限與企業經營期限一致,最長可不超過法定土地使用權最高出讓年限。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後,可按規定申請延長使用期限;以出讓方式供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期限可不超過法定最高出讓年限。

  對獲得名牌產品的台資農業企業在項目立項和資金補助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支援。臺商在試驗區註冊的合作經營企業、合資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包括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以及試驗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以按照國家開發銀行和國臺辦共同制定的《台資企業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暫行辦法》申請貸款;允許台資農業企業將其地面物、廠房、設備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允許農產品等對臺小額貿易以可兌換貨幣、人民幣等貨幣計價結算,允許對臺小額貿易企業進行貿易往來的台灣貿易機構在對臺小額貿易口岸所在地銀行開立和使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人民幣臨時存款賬戶,並按規定辦理相應收付。(田家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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