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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貪污挪用抗震救災款物等七種犯罪將重罰

05/28/2008/08:16
華夏經緯網

  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七日電 (記者 朱大強)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出《關於依法做好抗震救災期間審判工作切實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的通知》。這是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維護災區穩定、保障災區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指示精神,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支援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的又一重要舉措。

  通知說,各級人民法院要繼續把抗震救災作為當前最重要最緊迫的任務,要認真學習和準確適用《防震減災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處理涉災案件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要結合當前抗震救災工作的實際,加強統籌協調,為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實維護災區治安秩序,增強災區群眾的安全感。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嚴懲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的各種犯罪活動,堅決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堅持特殊時期、特殊案件、特殊辦理的方針,對那些嚴重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進行的犯罪行為,要在法定期限內快審、快判,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使災區人民群眾感受到人民法院維護災區穩定和打擊犯罪的決心與力度,震懾潛在的犯罪分子,預防其他犯罪的發生。

  通知說,對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期間發生的以下犯罪行為應依法從重處罰:

  ——盜竊、搶奪、搶劫、故意毀壞用於抗震救災的物資、設備設施,以及以賑災募捐名義進行詐騙、斂取錢財,拐賣災區孤殘兒童、婦女等犯罪行為。

  ——為牟取暴利,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非法經營、強迫交易等嚴重擾亂災區市場秩序,影響災區人民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的犯罪行為。

  ——故意編造、傳播、散佈不利於災區穩定的虛假、恐怖資訊,嚴重影響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開展的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等犯罪行為。

  ——在災區生產、銷售或者以賑災名義故意向災區提供偽劣產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等犯罪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抗震救災款物、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順利進行,嚴重損害黨和國家形象的犯罪行為。

  ——破壞電力、交通、通訊等公共設施的犯罪行為。

  ——妨害傳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衛生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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