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將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8月25日新華網)。
在現行刑法中,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刑是五年,與貪污、受賄罪最高刑死刑相比,是特別的輕。一些巨貪,其不能說清的財產動輒幾百萬、幾千萬元,也只能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因此,“聰明”的貪官是選擇“寧死也不開口”反而獲刑更輕,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某種程度上,成了貪官逃避更重處罰的避風港。
提高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也與國際上嚴厲打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和貪污腐敗的趨勢相吻合。
提高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也有利於嚴密法網,更加嚴厲打擊腐敗現象。在現實生活中,貪污腐敗之所以難以查處,除了貪官織就的強大的關係網外,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司法查處的難度很大,成本很高。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本來可以成為打擊貪官的有力武器,因為司法機關只需要查證其財產超過其正常收入,而貪官本人必須說明財產的合法來源。但由於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刑才五年,這種處罰標準與其所收受的財產不成比例,罪刑不相適應。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將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這使得貪官會權衡利弊來選擇是否坦白交代,而且,即使貪官仍然不開口,最高刑為十年也加重了對貪官的處罰。
當然,僅僅是提高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還無法完全發揮這一罪名對貪官的威懾力,在提高法定刑的同時,我們還得加緊出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和提高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起刑的數額等配套措施,這樣才能真正讓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貪官的夢魘!(楊濤)
來源:廣州日報
轉自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