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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收費:銀行當心因小失大

2008-10-08 13:18:52         華夏經緯網
    如果有一種生意,毫無風險,連睡覺都在賺錢,那該多麼誘人!可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世上有這麼好的事情嗎?您別不信,在咱中國就是有。那就是強制定制短信電信增值業務,即業內通稱的SP。就在三四年前,某些網站等短信增值服務商們,寄生於電信壟斷之下,採取自動開通免費試用、不經提示即直接收費等誘騙、欺詐手段,不管用戶是否定制,強行扣費,一個個賺得盆盈缽滿,有些企業因此還獲得了海外上市的地位。

    後來,因為投訴太多,民怨沸騰,國家開始整頓增值電信業務。2004年4月15日,原資訊產業部發佈《關於規範短資訊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規定“在提供短資訊服務時,包月類、訂閱類短信服務,必須事先向用戶請求確認,且請求確認消息中必須包括收費標準。若用戶未進行確認反饋,視為用戶撤銷服務要求”,即通常所說的“二次確認”。此舉一經電信運營商執行,遂即幾乎宣告相當大一部分SP企業的“死刑”。

    令人想不到的是,當年某些SP這種攫取暴利的業務模式又“借屍還魂”了。國慶節前夕,媒體報道了國內各銀行相繼對免費的短信改為收費的消息。此前,有報紙也曾報道某銀行不經客戶二次確認即強行將免費短信改為收費的消息,而且該銀行居然宣稱默認也算是確認,對於為何不按照前述有關政策規定,要求客戶對短信收費進行確認,卻絕口不提。

    現在,銀行不但沒有停止強制收費業務,相反,倒有更多的銀行跟風收費。國內的主要銀行不少還是海外上市公司,諒也不至於連這點法律知識也不清楚,可怎麼就不約而同地不顧老百姓的反對和法律風險公然強行收費呢?

    這裡就有必要說明一下SP業務的特點,這些特點被早期的SP們先知先覺,所以雖然後來遭到整頓,但是經營者們早已獲利甚豐。筆者雖不看好銀行強制收取短信服務費用的前景,但是,即使消費者投訴,從開始收費到這項服務整頓規範為止,這個期間能收取多少費用?所以,銀行拖延一天自然有拖延一天的利潤,拖一天有拖一天的動力。

    中國的中庸之道和厭訟文化決定了絕大多數國民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只要不是事關身家性命,一般都不會去費時費力地投訴。如果進入司法程式,要花錢請律師,由於中國實行填平式賠償制度,要舉證證明自己的損失,難上加難,因而打贏官司輸了錢的事情比比皆是。正是這個原因,願意提起公益訴訟的人,非常罕見。這就決定了某些SP欺詐和強行扣費的法律風險很低。更何況,絕大多數手機用戶不是預付費沒有賬單,就是有賬單的大部分人也不會看,或者不會仔細查看,因而,大多數用戶很可能根本不就不知道被扣了這筆錢!就是知道了,也不知道能否投訴?如何投訴或者如何尋求司法救濟手段?再加上電信運營商是從短信業務中收取提成等費用的,從根本上說與SP是利益共同體,如果沒有外在壓力,哪有動力去自願整頓?

    銀行的短信通知業務也與此相似。先免費讓用戶開通短信業務,誰都知道,即使是小銀行,其用戶少說也是以十萬為單位的,大銀行的卡發行量更是以千萬甚至億為單位,一旦這些用戶每個月被以各種名目收費幾塊錢,總計下來,每月就會新增一塊很大的收入!而且這種收入是借助電信平臺,銀行的投資成本低(就是按照普通用戶一角錢一條短信的標準,100萬條短信的費用也不過10萬元,還有就是大多數客戶可能一年內多數月份內賬戶根本無變動或者變動很少,也就是休眠或者接近休眠,如此每月收費定額幾塊錢,超了還要加價,就是比市場價更貴的打悶包!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短信收費有可能涉嫌違反了其他法律和政策,由於不是本文主題範圍內暫不討論),沒有風險,何樂而不為?這就是為什麼媒體一再發出聲音而銀行置之不理的重要原因之一。

    需要強調的是,筆者並不反對銀行對短信服務收費,是否收費,應當是遵守法律和政策前提下雙向選擇的市場行為。如果用戶在試用結束後,自願選擇繼續使用,並經依法二次確認,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在制度上保證用戶能自願選擇是否使用短信服務,那就是市場行為,不違反前文提到的政策。

    根據央行官方網站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定義和分類,短信服務不屬於銀行的中間業務。根據電信條例,收費的短信服務應屬增值電信業務,銀行開通這項服務是否拿到了短信增值業務的專門許可,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調查。但在法律性質上,收費短信應當屬於借助電信業務平臺的電信增值服務,因此,應當適用前文提到的原資訊產業部的有關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前述資訊產業部通知屬於部門規範性文件,是國家政策,目前該政策未被廢止,仍屬有效,可以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鋻於銀行短信用戶群體很大,一旦用戶維權意識覺醒,訴諸法律是解決爭議理性的手段。在上海的司法實踐中,如果侵權行為成立,一定程度上,法院可以支援對於原告的律師費請求。在經濟上損失可以控制的情況下,大規模集團訴訟並非沒有可能。而一旦用戶提起集體訴訟,那麼,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規定,重大訴訟還應當公告。

    商業銀行作為具有一定公益色彩的企業和上市公司,為了利潤而違反國家政策,侵害用戶利益,實在悖于有關銀行樹立負責任的企業形象。筆者在此再次呼籲銀行承擔起企業社會責任,不要因小而失大!

    群眾利益無小事。切望有關銀行在處理諸如幾塊錢的短信費這樣的“小事”時能慎重,慎重,再慎重。(劉春泉)

來源:上海證券報

轉自新華網

責任編輯: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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