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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經緯網5月23日訊:據台灣媒體報道,《中國時報》今天發表題為《辦案無死角 “總統官邸” 必要時可搜》的文章,文章說,扁女婿趙建銘涉及臺開內線交易案,傳出他和陳幸妤的民生東路住所,是扁官邸的延伸,因此檢調不敢搜索。依法論法,“總統”的官邸,除非有妨害台灣重大利益情況,沒有不能搜索的規定。
文章說,陳水扁的官邸到底可不可以搜索?涉及“解釋”問題。如果把官邸視為私人寓所,一旦涉及犯罪蒐證,基於辦案需要,只要符合“法定”程序,當然可以搜索。
如果解釋成“軍事上秘密處所”,依“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一項“搜索之限制”規定:軍事上應秘密的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不得搜索。
文摘認為,前述規定,明白指出,縱使是軍事上秘密處所,只要得到負責管理該軍事處所長官的同意,基於辦案需要,還是可以進行搜索。除非有同條第二項“排除規定”情形,即準備搜索的軍事秘密處所,有“妨害台灣重大利益”情況時,則可以拒絕搜索。
以牽扯出“國安秘帳”的前“國安局”出納組長劉冠軍涉及貪瀆案為例,軍檢調人員,六年前基於辦案需要,就是獲得“國安局長”的同意後,才大軍進入諱莫如深的“國安局”進行搜索,正是檢調搜索軍事機關的明顯案例。
文章認為,也因此,陳水扁居住的“玉山官邸”,如不算私人寓所,解釋成軍事上秘密處所,只要事先獲得管理玉山官邸長官的同意,檢調還是可以搜索官邸。
趙建銘夫婦民生東路的住所,是陳水扁上臺前的私人房屋,雖趙建銘夫婦是扁家人,也適用“國安”保護,但擴大解釋成“玉山官邸”的延伸,也太牽強。官邸如果能延伸,豈非扁住過的地方都算?這未免無限上綱。
文章說,既然陳水扁已公開宣示,“第一家庭”成員或親友涉及違“法”犯紀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沒有例外與特權,都要接受最嚴格的調查,絕不護短後,檢調就應大開大闔,放手辦案。連“總統官邸”原則上都可搜索了,扁舊居若因辦案需要,除非能說服台灣人“有妨害台灣重大利益”,何來不能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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