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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內金融業赴大陸投資初審過關 望明年四月前登陸

11/10/2006/08:48
華夏經緯網

華夏經緯網1110日訊: 據台灣媒體報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明訂在“金管會”許可後,開放島內金融業赴大陸投資。

 

據報道,國民黨“立委”李紀珠指出,這項修正案三讀通過後,未來金融業者可以透過設子行、入股現有銀行、收購港澳銀行,或設立新銀行等方式進入大陸市場,為島內金融界帶來利多契機。

 

由於綠營“立委”強烈反對這項登陸解禁修法案,未來將進入四個月的“朝野”協商期,但藍營可在協商期結束後,以人數優勢以表決送進“院會”二、三讀。因此,最快明年四月前,有機會完成“立法”,開放金融業登陸。

 

據了解,兩岸條例第三十五條將金融機構投資大陸列入禁止類,也就是無論透過哪種方式,金融機構都不可以投資大陸。修正後的條文明訂,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台灣金融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事業單位直接業務往來;台灣銀行業與金融機構投資大陸,不受前條(第三十五條)規定限制;相關施行細則由“金管會”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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