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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經緯網8月28日訊:據台灣媒體報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7日下午表示,如政黨透過地下電臺反制地下電臺,將違反“電信法第48條”規定,可依造“電信法第58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
據報道,NCC表示,擅自使用頻率播音的非法廣播電臺,不論播送的內容為何,都須予以取締,以維護無線電通信的合法使用,並確保合法者權益。
NCC並表示,為取締非法廣播電臺,“行政院”2002年1月9日核定修正之“取締非法廣播電臺作業方案”,而NCC自成立以來,都依據“取締非法廣播電臺作業方案”,持續取締非法廣播電臺,希望台灣各政黨不要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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