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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抗告案 臺"高院"撤銷台北地院裁定發回更裁

10/23/2007/07:22
華夏經緯網

   華夏經緯網1023訊:據台灣媒體報道,陳水扁行使“機密特權”,引爆臺“司法史”上首宗特別合議庭裁定案。臺“高等法院”昨日撤銷台北地院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為裁定。“高等法院”認為,陳水扁無權聲請發還公務機要費單據,若要聲請發還,應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請求。

 

據報道,臺“高等法院”裁定分“公務機要費單據”與“偵查中之供述等證據”兩大部分。關於“公務機要費單據”的部分,“高等法院”裁定認為,陳水扁請求發還是“當事人不適格”,即陳水扁根本沒有資格聲請發還公務機要費的單據;公務機要費單據縱然鬚髮還,也應發還給“總統府”,而不是陳水扁本人。“高等法院”認為,台北地院未先審查陳水扁是否有權(資格)請求發還,即以聲請無實體理由為由,予以駁回,其裁定有違誤,發回台北地院另作適當裁定。陳水扁若不服此項裁定,可向“最高法院”提再抗告。

 

至於“偵查中之供述等證據”部分,“高等法院”認為,台北地院的原裁定固屬有理由,但其基礎事實大部分與“公務機要費單據”具有不可分割關係,故亦予發回更審,由台北地院一併審酌,以免割裂。

 

另外,台北地院的原裁定,諭知吳淑珍等四名被告也可以提起抗告。“高等法院”則認為,這是台北地院裁定正本的誤繕,吳淑珍等四人並非聲請案的當事人,依“法”並無抗告、再抗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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