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夏經緯網10月23日訊:台灣《中國時報》文章說,臺“高等法院”昨日裁判臺首宗“‘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爭訟案”,只從程式上發回更審,未作“扣案單據是否為‘國家機密’?”的實體認定,確是大爆冷門。未來值得關注的是:扁若提再抗告,“最高法院”是否支援“高等法院”的認定?
文章說,假若陳水扁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要審酌的爭議並非扣案單據是否屬於“國家機密”,而是扣案的公務機密費單據的所有權人究竟是“總統”還是“總統府”?若是“總統府”,“高等法院”所指的“總統府”代理人是秘書長是否有理由?
“高等法院”所謂陳水扁的當事人不適格,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是否經得起“最高法院”的考驗?恐怕還有爭辯空間。假若“最高法院”不支援“高等法院”的程式裁定,而發回“高等法院”更為裁定,“高等法院”勢必正面審酌“公務機要費單據是否屬於‘國家機密’?”的實體問題,陳水扁與檢察官之間的鬥法,勝負之間尚屬未定。
假若“最高法院”支援“高等法院”的裁定,本案發回台北地院更為裁定後,台北地院根據“高等法院”的裁定意旨,很可能直接從程式上駁回陳水扁的聲請,根本不用審查“公務機要費單據是否屬於‘國家機密’?”的實體爭議問題。
文章認為,這場鬥法,到此階段,陳水扁算是落敗了。台北地院的公務機要費案的審判程式,也可以繼續進行。陳水扁即使改弦易轍,由“總統府”秘書長名義提出聲請,請求發還扣押物。其結果,陳水扁的勝算還是很低!因為,全案若進行到此一階段,“扣案的單據是否屬於‘國家機密’?”的實體審查也變得顯無必要了。因“總統府”秘書長根本就沒有“國家機密”特權,憑什麼以“事涉‘國家機密’”為由聲請發還扣押單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