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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經緯網12月15日訊:據台灣媒體報道,陳水扁行使機密特權爭議案,臺“高等法院”裁定陳水扁“當事人不適格”,無權聲請發還公務機要費有關卷證,判扁敗訴;但臺“最高法院”昨日裁定認為,陳水扁有權、也有資格聲請發還,“高等法院”應實質審查陳水扁的聲請是否有理由,再裁定是否發還。
據報道,“最高法院”刑九庭認為,若依“高等法院”裁定,陳水扁將所持有的機密資料交付“總統府秘書長”或幕僚代為保管後,即不得要求返還,則陳水扁的機密特權內容形將空洞化,自非釋字六二七號解釋的原義。因此,刑九庭認為,“高等法院”裁定首先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至于陳水扁夫人吳淑珍,及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四人的再抗告部分,“高等法院”已確定他們無抗告權,裁定駁回確定,“最高法院”昨日並未就此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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