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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經緯網2月27日訊:據台灣媒體報道,陳水扁26日面對島內工商團體宣佈大赦臺商。據悉,這次所作的“大赦臺商”配套措施有很多種,包括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五條,或以行政命令鬆綁措施,但是補行登記只限許可類,和艦案能否就地合法沒有定論需再研議,禁止類則不在鬆綁範圍。
據報道,“行政院”今天在“院會”後將針對陳水扁交議的大赦臺商提出說明,“經濟部”等相關“部會”也準備相關資訊,以利在“院會”中適時說明。“經濟部長”陳瑞隆昨日表示,“經濟部”裁罰基準若要修正,因為是行政命令,待“行政院”指示後,“經濟部”隨時可公佈。“行政院”若為大赦臺商訂定條件為必須承諾回臺投資,“經濟部”也會增設該條件規範。
據了解,臺當局于1993年、1997年及2002年三度辦理臺商補登記,即俗稱的“大赦臺商”,都是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五條規定,赴大陸投資須經當局許可,否則可依條例第八六條,處予最低5萬元,最高2500萬元罰款。但若修法給予一定期限緩衝補報備登記者,可以排除八六條規定予以免罰。
若都不追究臺商“違法偷跑”,原則上需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五條,在第五項規定中增訂補報備登記的期限,例如三個月或六個月。官員指出,若是在未修“法”前提下,依投審會公佈裁罰基準,採最低罰,除非是臺商赴大陸投資規模極小,行為輕微,才可能適用。否則,依“經濟部”裁罰基準,至少要罰“違規”登陸投資金額的五分之一,若投資千萬美元,至少要罰二十萬美元,臺商根本無法接受。
據悉,陳水扁昨天指示,研議讓更多臺商能補辦報備和登記的積極性寬免方案,考慮在一定違規投資金額內,有意願回臺投資臺商,可以從輕處理。官員表示,是否要依臺商建議,匯回台灣投資一定金額以上可以既往不咎,或在大陸投資一定金額可以免罰,這須視投資金額大小有輕重之分,部分也可用行政命令彈性處理。若要完全免除裁罰,陳水扁提及,必須研議配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讓有意將資金匯回台灣投資的臺商可以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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