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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經緯網3月21日訊:據台灣媒體報道,臺“中選會”今天表示,3月22日投票日當天不可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依“法”可處新台幣50萬至5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還可按次連續處罰。“中選會”呼籲政黨及任何人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據報道,“中選會”指出,競選或助選活動,包括政治人物在投票日當天接受媒體訪問的內容,若有助選、競選嫌疑,當地縣市選委會都可依法辦理。投票當天不得播送廣播、電視競選廣告,或在平面媒體刊登競選廣告,也不可以在報紙中夾帶競選宣傳品。
另外,針對投票日手機簡訊拜票的行為態樣,“中選會”表示,“只要可以認定,就可以開罰”,如何“認定”,就是確實有人為特定候選人、政黨拉票,以簡訊為例,就是須有簡訊內容並查到發簡訊的人;如果有人能提出確實證據指某人在投票當日打電話為特定候選人、政黨拉票,拉票的人就會被罰,且當地縣市選委會監察人員就可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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